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重要的经济地带。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山西作为黄河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同时山西又是华北水塔,是拱卫京津冀和黄河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是发展和保护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之一。加强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在转型发展上率先蹚出一条新路意义重大。
一、基本情况
山西地处黄河中游,黄河流经山西省忻州、吕梁等4市19县,黄河山西段总长965公里,占黄河流域干流河道总长度的17.6%,占中游河道总长的80%,山西境内黄河流域涵盖11市86县,流域面积9.7万平方公里,占黄河流域总面积的12.2%,占中游流域总面积的28%。境内黄河流域年平均水资源量占黄河流域的10.5%,水土流失面积3.78万平方公里,占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总面积的14.4%,占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的62%。2020年,山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6.7%,超额完成了“十三五”黄河流域48.5%的目标要求,劣V类水体全部消除,超额完成了“十三五”黄河流域控制在21.2%以内的目标要求,特别是曾经污染严重的汾河实现了“一泓清水向南流”。
二、问题及建议
(一)加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长期以来,黄河面临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功能破坏等问题,经济社会用水和生态保护之间矛盾尖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之一,建议国家加快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统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立足黄河的特殊河情和管理体制,深入查找在黄河保护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规范流域开发、治理、保护和管理底线约束,以法律形式明确解决措施,把黄河保护治理的要求充分体现到黄河立法工作中,确保黄河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加强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入河排污口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紧紧扭住的“牛鼻子”。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转到生态环境部门,其设置审批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未按照新的机构职能更新,地方管理缺乏相应依据。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组织修订2004年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规章标准,出台相关技术规范等,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验收程序,明晰责任主体,实现全口径、全覆盖监管。
(三)明确“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任务分工
“十四五”时期,国家水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思路为从水污染防治向水生态保护转变、从水环境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转变,将更加突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根据“十四五”新形势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存在部门任务分工不够具体,协同统筹困难等问题。如县级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任务、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等任务,未从国家层面有效衔接,任务落实困难。建议加强与住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委沟通,尽快明确任务分工。
(四)构建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健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研究设立黄河绿色发展基金。同时,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上中下游建立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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