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正式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体制机制的改革意见和举措。近年来,从我国城乡融合发展现状看,节奏合理,成效明显,特别是已列入首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11个区域,先试先行积极探索,有力有序推进了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但存在制度落地不深、不实、不细等问题。一是城乡融合发展质量还不够高。据调研,2019年台州市年末常住人口615万人,城镇化率63.7%,低于全省70%的平均水平。农民进城意愿不强,户籍人口城市化率偏低,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城乡户籍身份差异明显,“半城市化”特征依旧突出。二是城市主体功能还不够强。产城融合有待加强,城市化进程明显滞后于工业化。中心城市首位度不高,服务能级明显不足,高端服务功能引领尤其缺乏,优质公共服务能力离群众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集聚辐射效应还需进一步增强。三是产业转型升级还不够快。传统产业占比较高,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层次依然偏低,“低小散”局面尚未完全扭转。服务业仍以传统业态为主,高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新旧动能转换尚未实现。四是城镇体制机制还不够优。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制度、市区融合发展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健全,城乡要素融合互动一体发展机制、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等亟待深化。
鉴于城乡融合发展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广试点经验。《意见》的核心精神是构筑起“城市繁荣、乡村振兴”的新格局,对实施主体的决策水平、操作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在执行中不违规、不走样,减少矛盾和风险。一是坚持党建引领。在有条件的县区层面成立乡村振兴学院,设置城乡融合暨乡村振兴的专题培训课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实施主体业务学习的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干部在城乡融合发展上的决策力、执行力,真正做到弄懂、学透、善用和活用。二是梳理问题短板。针对城乡融合发展在资源要素流通、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短板等问题,尤其是户籍、土地、资本、农村产权等方面,还有不少体制机制障碍,须由相应职能部门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三是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提炼首批列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浙江嘉湖片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等11个区域,在农村权益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探索创新之举,在全国进行推广。加大试点力度,比如台州是新型城市化第二批试点城市,具备相关条件,建议列入第二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二、统筹细化政策、强化督促指导。城乡关系的系统性、全面性、复杂性,决定了城乡融合发展几乎涉及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层级、所有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城乡融合需要多元主体的密切合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议出台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符合我国实际,凸显区域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细化各个子方案,明确牵头职能部门,突出机制的引领作用。二是强化事中干预。加大部门协同,建立健全由党委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同推动机制,如成立联席会议、政策制定及执行委员会等协调机构。通过定期议事、开展协商等方式有效化解城乡融合发展的各种问题和难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实现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靶向整改,从而更加精准地配置发展资源,及时规避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偏差与工作失误。三是强化督促指导。建议组建城乡融合发展工作派驻各省指导组,便于沟通衔接、业务指导。将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执行性、稳定性、连续性和实效性等纳入国家对省考核范畴,确保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不动摇,持之以恒,有始有终。
三、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共涉及5大方面29项,量大面广,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融合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谋划好课题选择,围绕特色农业园区发展、创业创新生态区布点、公共服务延伸、美丽乡村特色化、差异化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分别选择条件较成熟的省市,设立承担单一任务的城乡融合发展典型示范试点,并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方面的支持和倾斜,积极探索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径、新经验,为全国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探索经验、提供实践支撑。如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经过多年探索,已初步具备承接城乡融合发展示范点的扎实基础,可以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更多反映一线声音、掌握一手资料,尽可能把问题破解、把矛盾化解,真正起到压力测试作用,实现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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