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要“确”到农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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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权益一直是广大农民十分关切的问题,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工作,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和关注,这是农村改革开放实行土地承包权30多年以来,又一轮新的土地改制,可以说30多年农村土地承包制实行以来,打破了之前农村的大锅饭,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快速发展和提升,农民从温饱走向富裕,这成为历史的丰碑。但是最近这些年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民要求土地确权、保证农民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农村劳动力逐渐向城镇转移,以及部分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纷纷在城市工作,或考上公务员,逐渐拥有城市户口,合作化时期的老人纷纷过世,这些人的土地由于承包30年不变政策,至今不可调整,这些土地约占农村土地承包权的30%。但还有部分农村新生人口至今30岁没有土地,他们已在农村成家立业生了孩子,全家没有一分土地,而改革开放初分到土地的人口,有的做了干部、企业家,有的农村独生子一对夫妻享受两个村、4个老人的土地承包权。农村矛盾突出,地道的农村人中没有土地的人口较多意见很大,长期下去,既影响农民积极性,又侵害了踏实务农的新一代农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长期下去将影响农村稳定,也会影响未来农业生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连续6年的一号文件作出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决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先试行后再全面展开,这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抓住了农村土地确权之机,也是在农村土地承包实行30多年基础上又一轮新的改制机会,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积累的矛盾。有些部门担心会影响从1998年实行的第二轮承包土地30年承包权的规定,我们也觉得一个政策规定延续几十年不变,说明党的政策有很好的稳定性,农民积极拥护。但在新一轮土地确权之际,再不解决这些农村深层次矛盾,将会给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带来影响,所以应当实事求是,从农村人口变化的实际出发,不能怕影响一个政策的稳定性而僵化地百年不变。我们在农村基层工作几十年,深感农村人口管理教育很伤脑筋,关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还是什么农民?村委会在农村管理的实践中,很难解决农业户口,知道新生农民没有土地承包权不合理,但又无力解决。因此,针对农村土地确权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中央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重新明确土地权属问题。在农村土地确权发证前,应重点做好农村户籍人口情况摸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前提下,允许当地村委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确权人口,在大政策允许指导下,丰富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有序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建议承包时间明确为从发确权证这年算起的30年。我国农村在1998年开始推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又明确了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此后中央有关文件又多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这说明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时间,这意味着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村人口一生得不到土地,去世几十年的人还得保留土地承包权。因此建议承包时间明确为发确权证这年算起的30年,也是对历史实际、既定政策和未来农村新生人口有个明确交待,以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完善。

  三、建议承认农民劳动开荒成果,在不影响整体封山育林情况下,给予确权发证。偏僻山区农村开荒土地不少,农民自己开荒种地、种树,缓解了部分地区土地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但没有土地承包权。建议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发证中承认农民开荒成果,在不影响整体封山育林情况下,给予确权发证,可注明自行开荒土地,鼓励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农村各业发展,缓解土地不足矛盾。

  四、建议在土地确权后,逐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作为资产的价值,允许农民抵押、流转土地。在城市里工作有稳定收入者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的保障下有序开展资产抵押流转,提升农民收入。今后部分农民去城市居住生活,大部分村庄农业人口越来越少,但城里也有向往田园居住的老人。建议放开农村宅基地转让,鼓励农村住宅走向市场进行转让,提高农民财产价值,有效减少矛盾,稳定农村社会,同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政策可以限定,出售农房的农民不再允许自建房。农村土地确权受农民支持,中央应该出台基本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调整,抓住这个机会,解决好多年来土地承包权中的不合理现象。

  建议中央及农业部门抓紧指导试点、总结经验,尽早出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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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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