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基础设施防洪能力仍较薄弱,有的基础设施刚建好不久就被洪水冲毁,不仅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还影响了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
从近年来的受灾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桥梁建设不符合行洪要求。一方面,以往的桥梁大部分为石拱桥,桥面高于两边路面,有利于洪水通过。可是近年来建设的一些水泥墩平板桥,桥面与两边路面一样平,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行洪能力设计;另一方面,一些河段,桥梁建设密集,行洪不畅,洪水一来夹杂的树枝杂物被桥墩拦住,造成洪水对桥梁和堤岸的冲毁。如福建省长汀县新桥镇在去年“5.19”洪灾中,由于以上的问题被冲毁的桥梁20多座,被损毁的路基40万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二是水利设施设防标准偏低。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县大部分河道设防标准城区设防为二十年一遇,乡镇重点保护区河段按十年一遇,大部分河道的设防标准更低。近年来,极端天气发生频繁,低标准的设防难以抵挡。三是项目的选址缺乏科学论证。一些村庄将污水处理设施、土地平整项目、蔬菜基地等项目安排在河边低洼处,不但没有配套防洪设施而且还侵占了行洪道,洪水袭来冲毁了项目设施,还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四是违章建设影响行洪。近年来,在河道范围违章建设屡有发生,一些工程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甚至一些村民在河道边建房,不仅成为行洪障碍,而且影响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几点建议:
一、提高规划水平。一是加快推进农村河道整治规划工作。目前,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特别是乡村河道防洪问题突出,建议尽快开展农村河道整治规划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三五”规划,一并把资金筹措和扶持政策纳入规划之中。二是纳入村镇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化发展,把提高农村基础设施防洪能力建设作为城镇化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规划和立法解决好“人水争地”的问题。三是明确划定行洪区域。严格规定在行洪区内未经批准不准进行任何项目建设。
二、规范项目审批。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前应请水利主管部门对防洪问题进行审查,征得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
三、加大建设投入。当前,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仍然不足,特别是对乡村小流域治理和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更加不足。建议各级财政在“十三五”期间加大农村河道整治的投入力度,通过向上争取和自筹的办法逐年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防洪能力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四、提高工程质量。农村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意识淡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省、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把关,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场指导,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对存在缺陷的工程提出整改措施。认真做好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的档案工作,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项目运行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监管责任。建立乡镇行政领导负责制,把防洪清障工作纳入乡镇综合执法管理,加强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对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要及时拆除,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每年在汛期到来前,水利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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