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休闲农业项目完整顺利的落地,则需要每个休闲农业人知道休闲农业中用地哪些是可以用来使用,哪些用地有限制,如何规避这些限制,中农四方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梳理了对各大休闲农业人相关的休闲农业用地政策。
五种地可以作为休闲农业用地
一.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三.四荒地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五.其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限制休闲农业用地三种类别
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俗称“吃饭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于基本农田有五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中必须弄清楚其是否占有基本农田。
二.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
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
中农四方认为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求。
三.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
进行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为复杂,甚至会使部分休闲农业夭折。
六种方式规避用地限制
在休闲农业开发中大致存在六种方式来规避休闲农业用地限制。
1、用设施农用地的名义直接进行餐饮住宿的建设;
2、以建设临时生产用房名义进行修建;
3、修建水泥柱,将建筑物腾空,以满足不破坏耕作层的要求;
4、修建木屋或钢架房,即使查处也能低成本拆除;
5、建设温室大棚生态餐厅;
6、用可移动的集装箱和房车进行餐饮住宿活动。
以上方式打起了政策的“擦边球”,用以规避土地监管,但这些方式都碰触了土地使用政策的红线,根本就无法规避休闲农业用地的限制,因此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中农四方认为最合法的方法就是通过立项审批,申请建设用地,虽然申请难度大,成本高,但是从休闲农业本身长发展的角度来讲是最安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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