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书填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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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由我部统一印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为规范证书填写,我部制定了《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书填写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于5月12日前将你省地(市)级、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数量报送我部兽医局,以便确定证书印制和发放数量。

  一、实验室级别

  根据申请考核的实验室级别,在对应级别前的方格中划“√”。

  二、编号规则

  (一)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

  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年份+3位序号。如首家通过考核的区域级或省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2010001。

  (二)地(市)级兽医实验室

  由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地(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省份简称)+年份+3位序号(3位序号从001开始编写)。如辽宁省首家通过考核的地(市)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辽)2010001。

  (三)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由各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通过顺序依次编号。编号规则为:VL+(省份简称)+年份+3位序号(3位序号从101开始编写)。如辽宁省首家通过考核的县级兽医实验室,编号为:VL(辽)2010101。

  三、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实验室名称要使用标准全称。实验室地址要详细具体。

  四、有效期限

  根据《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日期填写要采用中文日期格式。

  五、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发证机关为农业部,地(市)级、县(市)级兽医实验室发证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发证日期需采用中文日期格式填写。如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

责任编辑: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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