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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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农机、 水产)厅(局、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增强基层农技推广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凝聚力与影响力,打造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整体形象,我部研究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样图和寓意说明附后),现印发你们,请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有关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官方网站、工作服装、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本标识图案的使用主体为国家各级农技推广机构,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图案的结构和色彩。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联系厂家印制。标识图案的电子版可从中国农业推广网(www.farmers.org.cn)下载。

  附件: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样图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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