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养函〔202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为加强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统一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养殖处(联系电话:010—59192993,传真:010-59192918)。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细则
(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水产行业实际,制定本登记细则。
一、登记范围
国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已保存的水产种质资源、创新种质、改良种质、携带新基因的优异种质、具有突出性状的优异种质,以及新收集、引进、鉴定、创制、汇交的水产种质资源等。
二、登记主体
国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三、登记组织机构
全国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库的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省级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登记内容
(一)登记主体信息
包括登记主体类型,保护单位(个人)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登记日期等。
(二)种质资源信息
1.编号
由登记机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2.名称
种质中文名、拉丁文名、英文名、别名(俗称)等。
3.生物学分类信息
种质所属的界、门、纲、目、科、属、种的中文名称。
4.图像信息
反映该种质典型特征的外形图及种质保护保存状态的图片,背景纯色,带有比例尺,格式为JPEG、TIFF,像素不低于1200万,图像不小于2MB。
5.原产地及来源地信息
描述种质的原产地、种质收集至现保存地前的来源地(如国家、省、市、县)。
6.地理分布
描述种质的自然地理分布或主产区范围(如国家、省、市、县或水系、海域)。
7.种质保存信息
7.1来源类型
种质获得的来源,可分为野生种、培育种和引进种等。
7.2 用途类型
描述种质现在的主要作用,包括用于食用、保护、观赏、药用、科研和其他。
7.3濒危程度
无危、易危、濒危、极危。
7.4保存方式
描述种质保存的方式,包括活体、组织培养、超低温等。
7.5保存类型
描述保存的种质类型,包括种群、个体、精子、卵子、胚胎、细胞、其他等。
7.6保存数量
种质保存的数量。
8.特征特性信息
8.1 生物学特征
8.1.1 外部形态
包括外部形态的可描述性状、可数性状和可量性状,可描述性状是指肉眼观察到的形态、色泽、斑纹等外部形态特征;可数性状是鳍条、侧线鳞等计数型的性状;可量性状是指用工具测量的长度和重量性状。
8.1.2 生活习性
描述生活的海淡水、最适水温、盐度、pH值、食性(植/草食性、碎屑食性、肉食性及杂食性)。
8.1.3 生长
生长方程、生长最佳时期、雌雄生长差异等。
8.1.4 繁殖习性
包括种质性成熟年龄(单位:月或年)、性成熟规格、繁殖周期、生殖方式(有性生殖、无性生殖)、一批产卵或多批产卵、繁殖力、卵的生态类型等。
8.1.5 经济性状
描述生长、经济收获等相关性状(生长速度、饵料系数、养殖周期、出肉率等)。
8.1.6 营养组分
包括粗蛋白含量(%)、粗脂肪含量(%)、粗灰分含量(%)、水分含量(%)、脂肪酸组成和氨基酸组成以及微量元素等指标。
8.2 遗传学特征
8.2.1 染色体
包括染色体组型图、染色体数目、核型公式等信息。
8.2.2 微卫星DNA(SSR)
包括座位名称、引物信息、PCR扩增条件、微卫星序列、微卫星DNA大小、微卫星类型、等位基因数、扩增片段大小、平均杂合度、多态信息含量、平均遗传距离等信息。
8.2.3 单核苷酸多态性(SNP)
包括座位名称、引物信息、PCR 扩增条件、等位基因数、扩增片段序列、扩增片段大小、平均杂合度、多态信息含量、平均遗传距离等信息。
8.2.4 DNA条形码
包括引物信息、PCR 扩增条件、条形码序列等信息。
8.2.5 遗传连锁图谱
包括实验方法、标记类型、标记数量、连锁群数量、图谱总长度、平均图距等信息。
8.2.6 基因组信息
包括测序方法、基因组大小、组装方法、contig N50、scaffold N50 等信息。
8.3选育信息
包括选育单位、选育年份和种质系谱等,主要用于描述选育或引进种质的单位名称,育成或引进品种的时间和育成品种的杂交组合、家谱或家系等。
9.开发利用现状
描述种质资源目前的开发利用情况。
备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仅登记以上1〜7项。
(三)种质资源共享信息
包括种质资源是否共享、共享方式(公益性共享合作研究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享、资源纯交易性共享、资源租赁性共享、资源交换性共享、收藏地共享、行政许可性共享)、可共享数量、可利用范围、获取途径(邮寄、现场获取或其他)、联系方式。
(四)其他信息
汇交资源还应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共享利用的另行规定等。
五、登记流程
(一)注册
1.申请注册
登记主体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上实名申请注册。
2.资源信息整理
对保存的种质资源进行梳理和信息整理,熟悉登记细则的信息字段,准备填报。
(二)信息录入
依据登记总则和本登记细则的信息字段,登记主体录入水产种质资源信息。
(三)技术审核
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委托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对登记内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四)统一编号
对通过技术审核、不存在重复登记的,赋予全国统一登记编号。
(五)变更登记
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登记记载事项出现错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种质资源灭失的,应当在6个月内变更登记。
(六)撤销登记
对于提供非法或虚假信息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六、共享利用
(一)登记信息的公开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水产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水产种质资源目录。
(二)登记信息的共享利用
鼓励登记主体利用已登记的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共享、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对登记主体享有知识产权的创新种质、改良种质等,未经登记主体授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其实物及信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新品种培育等商业行为。
附件:1.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鱼类)
2.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虾类)
3.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蟹类)
4.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贝类)
5.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藻类)
6.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棘皮类)
7.水产种质资源登记表(龟鳖类及其他类)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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