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结果,我部汇编修订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现予印发。2019年5月16日我部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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