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种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摸清我国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家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气候环境变化以及农业种养方式的转变,地方品种消失风险加剧,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发生很大变化,野生近缘植物资源急剧减少,一旦消失灭绝,其蕴含的优异基因、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也将随之消亡,生物多样性也将受到影响,损失难以估量。2015年启动的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已进入攻坚阶段,第二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已经过去了十几年,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尚未开展过全国性普查。为此,迫切需要有组织地开展涵盖农作物、畜禽、水产的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加快摸清家底和种质资源发展变化趋势,开展抢救性收集保护,发掘一批优异新资源,为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奠定种质基础。
二、总体安排
2021—2023年,组织开展全国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普查。其中,要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现对全国2323个农业县(市、区、旗)的全覆盖;启动并完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现对全国所有行政村的全覆盖;启动并完成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现对全国所有养殖场(户)主要养殖种类的全覆盖。通过普查,摸清全国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数量、分布及主要性状等基本情况,掌握变化情况与趋势,发布种质资源普查报告,有效收集和保护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对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普查实行统一部署、分头实施、整体推进。我部成立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业管理司,负责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分别设立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分头负责组织实施本领域的普查工作。
现将《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及《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省级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月15日前将方案报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普查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相关单位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孙雯,010-59193186,zyglsxzc@agri.gov.cn。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方沩,010-62125519,pucha@caas.cn。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全国畜牧总站):于福清,010-59194754,angr_nahs@163.com。
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孙广伟、陈家勇,010-59192918/2930,sgw202011@163.com。
附件:1.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
2.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3.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
4.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21日
附件1
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
(2021—2023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持续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落实落地,确保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圆满收官、启动并完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和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气候环境变化以及农业种养方式的转变,地方品种消失风险加剧,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发生很大变化,野生近缘植物资源急剧减少,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底数不清。农业种质资源长期处于动态变化中,具有可变性,一旦消失灭绝,其蕴含的优异基因、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也将随之消亡,生物多样性也将受到影响。
我国分别于1956—1957年、1979—1983年开展了两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征集活动,一大批农作物种质资源得到集中保护。2015年,农业部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目前已完成1616个县(市、区、旗)普查与征集、291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新收集资源9.2万份,还有707个县域的普查与征集、388个县域的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尚未完成。前两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分别于1979—1983年、2006—2009年开展,基本摸清了除青藏高原区域、边远山区以外的畜禽遗传资源家底,但距今已过去了十几年。全国性的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尚未开展过。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加快摸清家底和种质资源发展变化趋势,开展抢救性收集保存,发掘一批优异新资源,为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奠定种质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利用3年时间,摸清全国农作物、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数量、分布、主要性状等家底,明晰演变趋势,发布种质资源普查报告、发展状况报告,珍贵、稀有、濒危、特有资源得到有效收集和保护,实现应收尽收,资源保存总量位居世界前列。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一)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2021年,完成707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200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种质资源2.6万份,入库(圃)保存3.8万份。2022年,完成188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种质资源1.8万份,入库(圃)保存2.6万份。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入库(圃)保存种质资源1.8万份,发布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
(二)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2021年,全面启动并摸清畜禽遗传资源面上情况,采集制作遗传材料5万份入库长期保存,完成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5省(自治区)青藏高原区域及新疆部分地州县畜禽遗传资源重点调查,发布2021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2年,完成畜禽遗传资源性能测定、特征特性等专业系统调查、重点区域现场核查,确定畜禽地方品种濒危等级标准,采集制作遗传材料20万份入库长期保存,发布2022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任务,完成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采集制作遗传材料25万份入库长期保存,发布2023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
(三)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2021年,启动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采集并制作遗传材料2万份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建立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2022年,完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特征特性测定、遗传多样性评价等系统调查以及重点区域现场核查;发布一批特色优异种质资源;收集一批种质资源纳入保种场保护,相应遗传材料2万份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2023年,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任务,调查、保存、登记等相关信息数据录入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并统一纳入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和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
1.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完成剩余707个农业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基本查清各类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每县(市、区、旗)征集各类栽培作物和珍稀、濒危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20〜30份。
2.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在普查基础上,对其中种质资源丰富的388个县(市、区、旗)进行系统调查,每县(市、区、旗)抢救性收集各类栽培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80〜100份。2021年,完成200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
3.农作物种质资源评估和编目保存。在适宜生态区域,对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基本生物学特征特性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种质资源8.2万份。2021年,重点对前几年收集的3.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评估、入库(圃)保存。
(二)实施并完成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
1.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以县域为单位,对全国所有行政村的现有畜禽(包括蜂和蚕,下同)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进行全面普查,查清群体数量、区域分布、保护利用等情况。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品种特征特性、生产性能等指标测定和描述,采集品种影像。2021年,以青藏高原及新疆部分地区为重点发掘鉴定一批新资源。
2.畜禽遗传资源系统调查与遗传材料采集制作。开展畜禽遗传资源性能测定、特征特性等专业系统调查、重点区域现场核查。根据畜禽地方品种种群数量、区域分布等,科学评估珍贵稀有程度和濒危等级。抢救性采集制作畜禽遗传材料。2021年,采集制作畜禽遗传材料5万份。
3.畜禽遗传资源评估和入库保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辖区内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初步判定评估后,提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对珍贵稀有濒危资源保护实行“一品一策”,明确保护主体、保护措施,采取活体保护和遗传材料保存相结合,实施抢救性收集保护。2021年,公告一批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入库保存一批畜禽遗传材料。
(三)启动并完成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
1.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基本情况普查。以县域为单位,对全国所有养殖场(户)(含水产原良种场、遗传育种中心、苗种场和普通养殖场等)的原种、培育种(地方品系和新品种)、引进种进行基本情况调查,查清群体数量、区域分布和保护利用等情况,采集品种影像,核实调查数据、资源情况,汇总普查信息。
2.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收集。在基本情况普查基础上,依托具有鉴定评价基础和优势的承担单位,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情况系统调查,根据种群数量、区域分布等,科学评估特征特性和遗传多样性,采集制作遗传材料。
3.水产养殖种质资源评估和入库保存。组织技术专家组对水产养殖种质资源进行重要特征特性、遗传多样性评估,根据基本情况普查和系统调查结果,活体资源纳入保种场保护、相应遗传材料纳入种质库妥善保存。
在完成上述普查收集工作基础上,开展种质资源普查结果分析评价。一是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根据评估结果,对入库(场、区、圃)保存的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进行统一登记,实现种质资源身份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对农作物珍稀地方品种和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的特色种质资源进行田间展示,促进共享利用。二是编写资源状况报告。编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发布年度十大农作物优异种质资源、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修订畜禽和蜂遗传资源志书,编写蚕遗传资源志书。三是建设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普查基本情况、种质资源登记、种质资源动态变化、保存保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
四、实施范围与进度
(一)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
实施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普查各类栽培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
2021年,全面完成普查与征集任务;2022年,全面完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对珍贵地方品种和特色种质资源进行田间展示;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编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
(二)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
实施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普查17种传统畜禽、16种特种畜禽,以及蜂、蚕遗传资源,含地方品种、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引入品种(配套系)。
2021年,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以及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5省(自治区)青藏高原区域及新疆部分地州县重点调查;2022年,完成畜禽遗传资源性能测定、特征特性等专业系统调查、重点区域现场核查;2023年,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数据审核和入库工作,编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完成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畜禽遗传资源志书。
(三)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
实施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养殖场(户)的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包括原种、培育种(地方品系和新品种)和引进种。
2021年,完成基本情况普查工作;2022年,完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以及种质资源特征特性和遗传多样性鉴定评价、重点区域现场核查;2023年,完成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数据核实和录入工作,编写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全面谋划、统一部署、分头实施、整体推进。农业农村部成立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种业管理司、办公厅、人事司、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管理局、农垦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畜牧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业管理司,由种业管理司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分别设立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及全国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分别负责普查工作推进落实、技术支撑和服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普查力量配备,强化部省县级普查工作协调统一。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加强督导培训。农业农村部将根据普查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进行检查,对进度迟缓或完成质量不高的进行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对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全国性、区域性技术培训,各地要开展不同形式培训和现场指导,确保普查方法统一规范,普查数据全面、真实、可靠。
(三)加强经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属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中央财政将对本级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各地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同级财政资金。要规范经费使用,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科学、合理合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深入挖掘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相关传统农耕文化等,发挥好主流媒体、新兴媒体作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系列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提升地方品种文化品牌影响力、社会影响力。
附件2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按照《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为确保三年内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国围绕重要基因发掘、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作物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战略性资源,种质资源越丰富,基因开发潜力越大,就越有利于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通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明确不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品种多样性和演化特征,预测今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变化趋势,丰富国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数量和多样性,不仅能够防止具有重要潜在利用价值种质资源的灭绝,而且通过妥善保存,能够为未来国家生物产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基因资源,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分别于1956—1957年、1979—1983年对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了两次征集,一大批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随着气候、自然环境、种植业结构和土地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农家地方品种消失速度加快,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资源也因其赖以生存繁衍的栖息地遭受破坏而急剧减少。为此,2015年,农业部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正在加快摸清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家底,保护携带重要基因的优异资源。
与前两次征集相比,这次普查收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特点:一是全面普查与系统调查同步进行、实物收集与信息采集同步进行、普查收集与鉴定入库同步进行。二是制定统一的普查与收集技术规程,广泛采用地理学、生态学、生物学、信息学等现代技术,科学普查收集资源。三是国家、省、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科研单位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四是范围更广,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23个农业县(市、区、旗)。
二、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323个农业县(市、区、旗)的普查与征集,以及其中种质资源丰富的679个农业县(市、区、旗)的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明确各地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的时空分布状况,分析演变趋势,为实现有效保护与高效利用提供依据;抢救性收集珍贵、稀有、濒危、特有种质资源,新增种质资源10万份以上;提高全社会保护种质资源意识。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2021年,全面完成普查与征集任务。完成剩余的707个农业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200个县(市、区、旗)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2.6万份;完成3.8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
2022年,全面完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完成剩余的188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8万份;完成2.6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
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完成1.8万份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入库(圃)妥善保存;普查、征集、收集种质资源及相关信息纳入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有序开放共享。
三、重点任务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对主要农业县(市、区、旗)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全面普查,基本查清各类农作物的种植历史、栽培制度、品种更替、社会经济和环境变化,以及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种类、地理分布、生态环境和濒危状况等重要信息。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普查表》。每县(市、区、旗)征集当地古老、珍稀农作物地方品种和珍稀、濒危农作物野生近缘植物种质资源20〜3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征集表》。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在普查基础上,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的农业县(市、区、旗)进行种质资源的系统调查,每县(市、区、旗)抢救性收集各类栽培农作物的古老地方品种、种植年代久远的育成品种、重要农作物的野生近缘植物以及其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质资源80〜100份。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种质资源调查表》。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对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基本生物学特征特性的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8.2万份。
(四)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写种质资源目录和重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图集等技术报告,有序开放共享。发布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
四、实施期限与范围
(一)实施期限。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
(二)实施范围。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组织开展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及已收集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等工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宁夏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持续做好已收集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编目保存工作,查遗补漏,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全面收官。
五、进度安排
2021年,全面完成普查与征集任务;2022年,全面完成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任务;2023年,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各项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1年
全面完成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云南、西藏、甘肃等9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707个农业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与征集,新增资源7000份。
完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9万份。
全面完成北京、天津、上海、宁夏4个自治区(直辖市)种质资源鉴定入库工作。湖北、湖南、重庆、广西4省(自治区、直辖市)查遗补漏,完成收官工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6省加快推进收尾工作,开展考核验收。
对前几年已征集收集的3.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发布2020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二)2022年
完成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88个县(市、区、旗)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新增资源1.8万份。
完成北京、天津、河北、安徽、四川、西藏、陕西7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验收。
对上年度征集收集的2.6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
特色资源田间展示与宣传。对征集收集的珍贵地方品种和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的种质资源进行田间展示,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观,宣传种质资源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古老地方品种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种质资源意识。发布2021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三)2023年
完成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验收。
对上年度征集收集的1.8万份种质资源进行繁殖和鉴定评价,经过整理、整合并结合农民认知进行编目,入库(圃)妥善保存。
继续开展特色资源田间展示与宣传。
发布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报告和2022年全国十大优异种质资源。
六、组织运行
(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设立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见附件2-2)和技术专家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编制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等相关技术规范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并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征集、调查收集;编制种质资源目录,妥善入库(圃)保存;建立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数据库;编制行动进展报告,提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建议。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技术专家组成员名单以及相关技术性材料另行印发。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开展普查与收集专业培训,推动种质资源普查和征集、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等有序开展。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本地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和征集。组织普查人员对辖区内的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将数据录入数据库;征集的种质资源统一送交至本省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单位。
(四)省级农业科学院。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下,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妥善保存征集和收集的种质资源,开展繁殖、鉴定、评价,并将鉴定结果和种质资源提交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圃)。
(五)部属科研单位及其他相关科研机构。根据各地农作物种质资源类别和普查收集工作的实际需求,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关研究所要积极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收集工作。中国科学院、各有关农业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要积极参与普查收集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建普查与收集专业队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级农业农村局组建普查工作组,指导省级农业科学院组建系统调查工作组,分别开展种质资源普查与征集、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
(二)开展技术培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分区域、分省份组织举办普查与征集培训、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解读,文献资料查阅、资源分类、信息采集、数据填报、资源征集收集、调查点遴选、仪器设备使用、资源评估与保存,以及如何与农户座谈交流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三)加强工作调度。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通过中期检查、年终总结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各地执行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确保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媒体跟踪报道,宣传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成果,提升全社会参与保护种质资源的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技术规范、系列表格和相应培训材料可从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官方网站(http://www.cgrchina.cn/)下载。
附件:2-1.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路线图
2-2.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1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
行动实施路线图
附件2-2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工作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钱 前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所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副主任:刘录祥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副所长
李立会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资源中心主任
孙 雯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顿宝庆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综合办公室主任
鲁玉清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科研处副处长
方 沩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资源中心副主任
高爱农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研究员
胡小荣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副研究员
魏利青 中国农科院作科所副研究员
附件3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按照《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为组织实施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我国先后于1979—1983年、2006—2009年开展了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第一次调查,初步摸清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家底,出版了《中国家畜家禽品种志》,收录品种282个。第二次调查,在摸底调查基础上,查清了1979年以来畜禽遗传资源的消长变化,编纂出版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收录畜禽品种747个。结合第二次调查结果,农业部修订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确定159个地方品种列入名录,国家级保护品种增加了21个。由于工作基础、交通条件、人文地理等多种原因,第一次调查未涉及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5省(自治区)青藏高原区域,新疆部分地州县以及部分边远地区,第二次调查也没有完全覆盖上述地区。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气候环境变化以及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畜禽种质资源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发生很大变化,地方品种消失风险加剧,一旦消失灭绝,其蕴含的优异基因、承载的传统农耕文化也将随之消亡,生物多样性也将受到影响。当前,迫切需要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摸清畜禽和蜂、蚕遗传资源家底,发掘一批新资源,科学评估资源珍贵稀有程度和濒危状况,实施有效保护,为打好种业翻身仗奠定种质资源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利用3年时间,摸清畜禽遗传资源的群体数量,科学评估其特征特性和生产性能的变化情况,发掘鉴定一批新资源,保护好珍贵稀有濒危资源,实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2021年,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全面启动,完成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面上调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投入使用;完成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5省(自治区)青藏高原区域及新疆部分地州县畜禽遗传资源重点调查,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发布2021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2022年,完成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畜禽品种现场核查;完成已有遗传资源和新发现资源的性能测定、特征特性专业调查;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完善濒危等级标准,收集保护一批珍贵稀有濒危资源,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作保存遗传材料15万份。发布2022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2023年,完成全部普查任务,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数据存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国家基因库保存遗传材料新增5万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作保存遗传材料20万份;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和2023年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
三、重点任务
(一)畜禽遗传资源基本情况普查。一是以县域为单位开展畜禽、蜂遗传资源普查,摸清当地畜禽和蜂遗传资源的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填报《畜禽和蜂遗传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和《县级畜禽和蜂遗传资源普查信息汇总表》。二是以省份为单位,摸清蚕的群体数量和区域分布情况,填报《蚕遗传资源普查信息登记表》。
(二)畜禽遗传资源特征特性评估和抢救性收集。一是完成具体品种的基本信息登记,影像采集,以及体尺体重、生产性能和繁殖性能等的测定工作,填报《畜禽遗传资源概况表》《畜禽遗传资源体型外貌登记表》《畜禽遗传资源生产性能登记表》《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表》等表格。原则上,地方品种的性能测定由保种场或保护区承担,培育品种(配套系)由培育单位承担,引入品种(配套系)和没有保种场保护区的地方品种由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承担。二是完善畜禽遗传资源珍稀濒危评定标准,科学评估畜禽遗传资源珍稀程度和濒危等级,采取活体和遗传材料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抢救性收集保护,相关遗传材料入国家基因库保存。三是根据普查结果完成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健全两级保护体系,明确保护主体,实施“一品一策”保护措施。
(三)新遗传资源的发掘评估。一是以县域为单位,完成县域内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发掘和普查工作,填报《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信息登记表》和《县级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信息汇总表》。二是以省份为单位,组织省内技术专家组对县级填报的《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信息汇总表》进行筛选,填报《省级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信息汇总表》,并对筛选出的新资源进行初步鉴定。三是省级初步鉴定通过的新遗传资源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和《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统一发布。
(四)编写资源状况报告,建设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一是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以县域为单位将畜禽和蜂遗传资源普查数据录入数据库,以省份为单位将蚕遗传资源普查数据录入数据库,畜禽遗传资源基本信息登记和性能测定数据由工作承担单位录入数据库。二是编写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三是组织修订畜禽和蜂遗传资源志书,编写蚕遗传资源志书。
四、实施期限与范围
(一)实施期限。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
(二)实施范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17种传统畜禽、16种特种畜禽,以及蜂、蚕遗传资源,含地方品种、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引入品种(配套系)。
五、进度安排
(一)2021年3月—2021年12月。印发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规范,研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印发操作手册,开展技术培训,全面启动普查。年底前各县(市、区、旗)完成基本情况普查,普查数据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国家和省两级对县域内普查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组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赴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等5省(自治区)青藏高原区域及新疆部分地州县开展重点调查,完成一批新资源发掘鉴定和发布工作。
(二)2022年1月—2023年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畜禽遗传资源基本信息登记和性能测定等工作,相关数据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珍贵稀有濒危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相关遗传材料入国家基因库保存。省级完成新发现遗传资源的初步鉴定,将相关数据(纸质版)报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电子版录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
(三)2023年6月—2023年12月。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内数据审核和入库工作。编写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状况报告,完成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修订畜禽和蜂遗传资源志书,编写蚕遗传资源志书。鉴定发布一批新资源。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全国畜牧总站设立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详见附件3-2),成立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技术支撑和服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编制操作手册、技术规范和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并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名单及相关技术性材料另行印发。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在省级农业种质资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指定相应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成立专业普查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级防疫员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完成县域内普查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三)强化专业支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下设猪、牛、羊、马驴驼、兔、鸡(包括鸽、鹌鹑和部分特种家禽类)、水禽(包括番鸭)、鹿、毛皮动物、蜜蜂、蚕等11个工作组和1个综合材料组。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规范、普查系列表格和相应培训材料可从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http://www.nahs.org.cn/)下载。
附件:3-1.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路线图
3-2.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3-1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技术路线图
附件3-2
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时建忠 全国畜牧总站党委书记
副主任:刘长春 全国畜牧总站首席专家
于福清 全国畜牧总站畜禽资源处处长
周晓鹏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处长
成 员:马金星 全国畜牧总站办公室主任
苏红田 全国畜牧总站人事处(党委办公室)处长
柳珍英 全国畜牧总站计财处处长
杨红杰 全国畜牧总站统计信息处处长
刘丑生 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业指导处处长
孙飞舟 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常务副主任
附件4
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按照《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总体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为确保三年内启动并完成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作为农业种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产养殖原始创新、推动现代水产种业和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伴随着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种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和残酷,只有自主掌握重要的核心种质资源,创制过硬的拳头型新品种,才能在这激烈的竞争中拥有主动权。因此,亟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摸清资源家底状况,加大收集保护力度,推动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物质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利用3年时间摸清我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群体数量、区域分布、保护利用、特征特性及遗传结构等状况,进行资源收集与保护,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促进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分年度实现以下目标。
2021年,启动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完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基本情况普查;采集并制作遗传材料2万份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建立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
2022年,完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特征特性测定、遗传多样性评价等系统调查以及重点区域现场核查;发布一批特色优异种质资源;收集一批种质资源纳入保种场保护,相应遗传材料2万份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
2023年,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任务,调查、保存、登记等相关信息数据录入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并统一纳入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和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基本情况普查。一是以县域为单位,按照普查提纲及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登记表(另行通知)要求对当地养殖场(户)(含水产原良种场、遗传育种中心、苗种场和普通养殖场等)的鱼、虾蟹、贝、藻、棘皮动物、两栖爬行等水产养殖种质资源(包括原种、地方品系、新品种和引进种)种类、群体数量、区域分布和保护利用等情况进行普查并采集影像资料,按照技术专家组要求填报普查信息、汇总普查信息和采集制作遗传材料。二是以省份为单位,核实和抽查各地普查情况,按照技术专家组要求汇总填报辖区内的普查信息。
(二)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与收集保护。一是在基本情况普查基础上,依托具有鉴定评价基础和优势的承担单位,开展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的特征特性测定、遗传多样性评价等系统调查以及重点区域现场核查,按照技术专家组要求填报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表(另行通知)。二是根据基本情况普查和系统调查结果,活体资源纳入保种场保护,相应遗传材料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
(三)建立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和发布资源名录。一是在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框架下,建立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各地各级相关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录入普查相关数据。二是编写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
四、实施期限与范围
(一)实施期限。2021年3月—2023年12月。
(二)实施范围。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的养殖场(户)。
五、进度安排
(一)2021年3月—2021年12月。印发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提纲及相应普查表格,建立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全面启动普查。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基本情况普查。省级对辖区内普查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普查任务,并将省级普查汇总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汇总。
(二)2022年1月—2023年5月。完成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特征特性测定、遗传多样性评价等系统调查以及重点区域现场核查,相关数据录入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发布一批特色优异种质资源;收集一批活体资源纳入保种场保护,相应遗传材料纳入国家种质库保存。将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系统调查报告及调查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汇总。
(三)2023年6月—2023年12月。全面完成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数据库数据核实和入库工作。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状况报告等技术报告。适时发布国家水产养殖种质资源种类名录。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设立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成立技术专家组。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分别负责基本情况普查和系统调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成立省级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技术专家组,负责本地区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技术专家组名单以及相关技术性材料另行印发。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在省级农业种质资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指定相应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成立专业普查队伍,充分发挥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村级防疫员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完成普查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本次资源普查工作。
(三)强化专业支撑。要发挥技术专家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和省级技术专家组可设立鱼、虾蟹、贝、藻等专业组,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开展国家技术专家组普查培训,解读实施方案及普查提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专家,对普查队开展培训、现场指导和咨询等工作,确保普查方法统一规范,调查数据全面真实可靠。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作用,加大对种质资源普查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提纲、普查系列表格等材料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官网(http://www.yyj.moa.gov.cn/)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人:孙广伟、陈家勇,010-59192918/2930,sgw202011@163.com。
基本情况普查由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联系人:王建波,010-59195078,aquseed@163.com。
系统调查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联系人:方辉,010-68673952,fanghui@cafs.ac.cn。
附件:4-1.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路线图
4-2.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4-1
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技术路线
附件4-2
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工作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李书民 渔业渔政管理局一级巡视员
副主任:刘英杰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胡红浪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成 员:陈家勇 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方 辉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处长
王建波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苗种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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