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长渔〔2021〕2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掌握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变动状况,科学评估长江禁捕后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长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科学谋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扎实有效推进实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要建立健全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完善监测调查网络,建强监测调查队伍,主动会商财政部门将监测调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面摸清水生生物资源现状及变动趋势,科学评价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跟踪评估长江禁捕等政策措施效果。
二、坚持规划引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相统一,常规监测和专项调查相结合,明确监测调查目标,科学设置监测调查站位,细化监测调查内容,制定本地区水生生物监测调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监测调查方案,确保监测调查工作有序开展,落实落地。要按照监测调查“一盘棋”总体谋划,鼓励监测调查单位之间分工与合作,加强成果共享,避免重复监测。
三、严控审批许可
按照“非必须不批准”的原则, 加强监测调查事项审批管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监测调查方案严格控制禁渔期间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将监测调查船只数量报我部备案。除应急性监测调查任务外,其他监测调查任务需提前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监测调查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我部批准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提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本省份年度涉保护区专项捕捞需求总量及监测调查船清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捕捞许可的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审批事项开展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黑名单制度。要合理限定水生生物监测调查规模、网具及采样数量,避免对生态产生负面影响。
四、规范船网工具
要根据长江流域禁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优化完善监测调查设施设备。监测调查实施单位可选择适宜的船舶,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重新登记为科研调查船,办理相关证书后,用于开展资源监测调查工作。严禁使用“三无”船舶开展监测调查。监测调查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使用准用渔具渔法开展相关工作,确需使用非准用渔具的,应组织开展专题论证,并经省级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五、统一技术标准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由我部制定。监测调查实施单位要遵守统一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本省份监测调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监测调查技术能力,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提升数据质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监测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保障监测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对监测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水生生物监测调查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调查结果进行检查、审核和评价。监测调查单位应在监测调查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监测调查报告,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中心。我部将设置长江水生生物监测国控站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调查情况,我部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状况公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发布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状况。
七、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对监测调查工作的执法监管,督促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和技术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工作,严厉打击冒名或假托监测调查为名开展商业性捕捞行为,切实维护禁渔秩序。原则上,监测调查获取的活体渔获物(外来物种除外)获取相关数据后应立即放归原有水域,确需保留的活体渔获物应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批准单位备案。所有监测调查渔获物禁止进入市场。
八、提升成果应用
加快建立监测调查数据共享系统,加强对监测调查结果的科学分析,为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等保护措施提供数据支持,最大限度发挥监测调查工作的科技支撑作用。各地要积极推进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监测调查结果。我部将根据监测调查结果,科学评价长江禁捕效果和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状况。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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