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市〔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近期,我部对《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备案(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20〕478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现将新修订的调查制度及修订说明(附件1、2)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统计职责意识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是我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并报经国家统计局备案的一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分县数据是农业农村领域重要的基础数据,也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支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保障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力量,全面做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工作。
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新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创造条件,通过适当形式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培训指导,确保统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报表变化。要切实做好报表报送督促和填报问题反馈工作,并加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完善工作机制
经商国家统计局,标“*”指标数据来源县级统计部门,在调查制度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与省级统计部门的沟通,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县级统计等部门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联系人:市场与信息化司监测统计处 杨 唯
电话:010-59192125
附件:1.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
2.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5日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备案
2020年12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科学、有效组织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全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包括县、县级市、旗、涉农县级区的农业农村部门)。
(三)调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全国县域农业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情况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年报,报告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
分县数据为各县卡片资料汇总,主要从农业各行业部门行政记录和年报数据中获取。
(六)组织实施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进行填报。
(七)报送要求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搜集有关部门的数据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于7月底前将上年数据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标“*”指标数据来源于县级统计部门。
(八)质量控制
分县数据实行逐级上报,各级下核一级数据。过程中,加强对数据变化幅度和指标间平衡关系的审核校验。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为农业农村部门内部数据,不对外公开。
(十)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数据可根据需求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核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责任单位市场与信息化司,共享责任人市场与信息化司统计负责人。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不使用。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 报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农市(县)1表 |
农业农村基本情况 |
年报 |
全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7月底前 |
3 |
|
农市(县)2表 |
农业生产情况 |
年报 |
5 |
三、调查表式
农业农村基本情况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行政区域面积* |
平方公里 |
01 |
|
乡个数* |
个 |
02 |
|
镇个数* |
个 |
03 |
|
村民委员会个数 |
个 |
04 |
|
户籍户数* |
户 |
05 |
|
常住人口 |
人 |
06 |
|
户籍人口* |
人 |
07 |
|
第一产业从业人员* |
人 |
08 |
|
地区生产总值* |
万元 |
09 |
|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 |
万元 |
10 |
|
农业 |
万元 |
11 |
|
林业 |
万元 |
12 |
|
畜牧业 |
万元 |
13 |
|
渔业 |
万元 |
14 |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 |
万元 |
15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6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17 |
|
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 |
万元 |
18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19 |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20 |
|
耕地面积* |
公顷 |
21 |
|
1. 水田 |
公顷 |
22 |
|
甲 |
乙 |
丙 |
1 |
2. 旱地 |
公顷 |
23 |
|
耕地灌溉面积* |
公顷 |
24 |
|
机耕面积 |
公顷 |
25 |
|
机播面积 |
公顷 |
26 |
|
机收面积 |
公顷 |
27 |
|
受灾面积 |
公顷 |
28 |
|
成灾面积 |
公顷 |
29 |
|
农业机械总动力 |
千瓦特 |
30 |
|
农用大中型拖拉机数量 |
台 |
31 |
|
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动力 |
千瓦特 |
32 |
|
小型拖拉机数量 |
台 |
33 |
|
小型拖拉机动力 |
千瓦特 |
34 |
|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 |
部 |
35 |
|
农业排灌机械数量 |
台 |
36 |
|
农业排灌机械动力 |
千瓦特 |
37 |
|
联合收获机数量 |
台 |
38 |
|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 |
吨 |
39 |
|
其中:氮肥 |
吨 |
40 |
|
磷肥 |
吨 |
41 |
|
钾肥 |
吨 |
42 |
|
复合肥 |
吨 |
43 |
|
农村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44 |
|
农用柴油使用量 |
吨 |
45 |
|
农用薄膜使用量 |
吨 |
46 |
|
其中:地膜使用量 |
吨 |
47 |
|
农药使用量 |
吨 |
48 |
根据2018年3月《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已将农林牧渔服务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划入第三产业进行统计。
说明:1.所有县级行政区划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于7月底前上报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下同。
2. 标“*”指标数据来源于县级统计部门。
农业生产情况
吨
指标名称 |
代码 |
播种面积 |
总产量 |
甲 |
乙 |
1 |
2 |
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
01 |
|
× |
一、粮食作物* |
02 |
|
|
其中:良种播种面积 |
03 |
|
|
其中:夏收粮食 |
04 |
|
|
秋收粮食 |
05 |
|
|
(一)谷物* |
06 |
|
|
1.稻谷* |
07 |
|
|
①早稻* |
08 |
|
|
②中稻和一季晚稻* |
09 |
|
|
③双季晚稻* |
10 |
|
|
2.小麦* |
11 |
|
|
其中: 冬小麦* |
12 |
|
|
春小麦* |
13 |
|
|
3.玉米* |
14 |
|
|
4.谷子* |
15 |
|
|
5.高粱* |
16 |
|
|
6.其他谷物 |
17 |
|
|
其中:大麦* |
18 |
|
|
荞麦* |
19 |
|
|
燕麦* |
20 |
|
|
(二) 豆类合计* |
21 |
|
|
其中:大豆* |
22 |
|
|
绿豆* |
23 |
|
|
红小豆* |
24 |
|
|
蚕豆 |
25 |
|
|
(三) 薯类(折粮)* |
26 |
|
|
1.马铃薯* |
27 |
|
|
2.甘薯* |
28 |
|
|
二、油料作物* |
29 |
|
|
其中:花生 |
30 |
|
|
油菜籽 |
31 |
|
|
芝麻 |
32 |
|
|
胡麻籽 |
33 |
|
|
葵花籽 |
34 |
|
|
三、棉花* |
35 |
|
|
四、生麻 |
36 |
|
|
其中:生黄红麻 |
37 |
|
|
生苎麻 |
38 |
|
|
生大麻 |
39 |
|
|
生亚麻 |
40 |
|
|
五、糖类* |
41 |
|
|
(一) 甘蔗 |
42 |
|
|
(二) 甜菜 |
43 |
|
|
六、烟叶(未加工烟草) |
44 |
|
|
其中:烤烟(未去梗烤烟叶) |
45 |
|
|
七、中草药材 |
46 |
|
|
其中:人参 |
47 |
× |
|
甘草 |
48 |
× |
|
枸杞 |
49 |
× |
|
八、蔬菜(含菜用瓜)* |
50 |
|
|
九、瓜果类 |
51 |
|
|
其中:西瓜 |
52 |
|
|
香瓜(甜瓜) |
53 |
|
|
草莓 |
54 |
|
|
十、饲料作物 |
55 |
|
× |
其中:青饲料 |
56 |
|
× |
十一、茶果橡胶 |
57 |
|
|
茶园面积 |
58 |
|
× |
其中:采摘面积 |
59 |
|
× |
茶叶产量 |
60 |
× |
|
果园面积 |
61 |
|
× |
其中:苹果园 |
62 |
|
× |
梨园 |
63 |
|
× |
柑橘园 |
64 |
|
× |
香蕉园 |
65 |
|
× |
葡萄园 |
66 |
|
× |
园林水果产量* |
67 |
× |
|
其中:苹果 |
68 |
× |
|
梨 |
69 |
× |
|
柑橘 |
70 |
× |
|
香蕉 |
71 |
× |
|
葡萄 |
72 |
× |
|
橡胶面积 |
73 |
|
× |
干胶总产量 |
74 |
× |
|
桑园面积 |
75 |
|
× |
柞坡面积 |
76 |
|
× |
十二、其他作物 |
77 |
||
十三、畜牧业 |
|
|
|
大牲畜年末存栏数 |
78 |
头 |
|
其中:牛 |
79 |
头 |
|
其中:奶牛 |
80 |
头 |
|
年末生猪存栏数 |
81 |
头 |
|
年末羊存栏数 |
82 |
头 |
|
其中:年末山羊存栏数 |
83 |
头 |
|
年末绵羊存栏数 |
84 |
头 |
|
年末家禽存栏数 |
85 |
只 |
|
当年出栏肉猪数 |
86 |
头 |
|
肉类总产量* |
87 |
吨 |
|
其中:猪肉* |
88 |
吨 |
|
牛肉* |
89 |
吨 |
|
羊肉* |
90 |
吨 |
|
禽肉* |
91 |
吨 |
|
兔肉 |
92 |
吨 |
|
奶类产量* |
93 |
吨 |
|
禽蛋产量* |
94 |
吨 |
|
羊毛产量 |
95 |
吨 |
|
蚕茧产量 |
96 |
吨 |
|
十四、渔业 |
|
|
|
水产养殖面积 |
97 |
公顷 |
|
淡水养殖面积 |
98 |
公顷 |
|
海水养殖面积 |
99 |
公顷 |
|
水产品总产量* |
100 |
吨 |
|
海水捕捞 |
101 |
吨 |
|
远洋渔业 |
102 |
吨 |
|
海水养殖 |
103 |
吨 |
|
淡水捕捞 |
104 |
吨 |
|
淡水养殖 |
105 |
吨 |
|
说明:标“*”指标数据来源于县级统计部门。
四、主要指标解释
地势:指本辖区内地理环境的主要特征。地势分为平原、丘陵、山区。平原指起伏小,海拔较低的广大平地,包括平川、平坝、湖区和牧区的草原等;丘陵指小山连绵成片的地区,包括半山区、近山、浅丘等;山区指多山的地区,包括牧区草山。如果本辖区内有多种地理特征,按照面积较大的地理特征进行填报。
行政区域面积: 指辖区内的全部陆地面积和水域面积。包括耕地、荒山、荒地、山林、草原、滩涂、道路和建筑物占地等陆地面积,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面积。
乡个数:指辖区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镇个数:指辖区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镇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村民委员会个数:指辖区内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含城关镇中的村。
户籍户数:指年末户籍在行政区域内的户数,即公安部门户籍户数。
户籍人口:指年末户籍在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即公安部门户籍人口。
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指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人员。
第二产业从业人员:指主要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的人员。
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指主要从事第一、二产业以外其他行业人员。
地区生产总值: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的简称。是指县、市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国内生产总值(GDP)。GDP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在实际核算中,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按生产法地区生产总值等于一、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各产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是各产业总产值减去中间消耗。
第一产业增加值:指农、林、牧、渔(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为农、林、牧、渔业现价总产值扣除农林牧渔业现价中间投入后的余额。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1)各种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2)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型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收入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指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的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安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等、商业服务业等、金融、救援其他地区、国土海洋气候、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政府债务付息等方面的支出。财政支出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权,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农林水事务支出: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农业支出项目。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
耕地:根据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耕地含义的解释: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按照新的土地分类标准,耕地=水田+旱地+水浇地。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一定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在一般的情况下,有效灌溉面积应等于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浇地面积之和。
(1) 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可以灌溉,但由于雨水及时或所种作物不需灌溉等原因,当年没进行灌溉的,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2) 灌溉工程或设备不配套(如只有深水井,没有安装机器)、渠系不健全(如只有水库,没有修渠)、地块不平衡,当年不能发挥灌溉效益的,不应统计。
(3) 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的引洪淤灌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4) 南方地区没有灌溉工程或设备,完全靠天雨蓄水的“冬水田”“屯水田”“望天田”“雷响田”等面积,不应统计在内。
(5) 没有灌溉工程或设施,遇到旱年临时点种的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6) 原有的灌溉工程或设备,由于受到破坏等原因不能起灌溉作用了,这部分耕地面积不应统计为有效灌溉面积。
机电灌溉面积:指在当年有效灌溉面积中,使用机灌和电灌的耕地面积(自然面积)。
机耕面积:指当年使用拖拉机或其他动力机械耕作过的农作物面积,包括耕翻、旋耕、深松等,不包括在实施保护性耕作的耕地上的深松。年内一公顷耕地上种植两茬作物,且都进行了机械耕作,按二公顷统计,种植多茬作物的类推。但对同一茬作物,当年不论耕作几次仍按一公顷统计。
机播面积:指当年使用农用动力机械驱动播种机、移栽机、水稻插秧机等播种、栽插各种作物的实际作业面积。
机收面积:指当年使用联合收获机和收割(割晒)机等机械实际收获各种农作物的面积。不论何种农作物,机械收获一公顷就统计为一公顷。
农业机械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按能源又分为柴油、汽油、电力和其他动力。总动力按法定单位计算单位千瓦计算。1马力=735.5瓦特=0.735千瓦特。
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即各类化学肥料的实际施用量按其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比例折成百分之百计算。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折纯量=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分含量的百分比
农村用电量:指本年度内,扣除在农村中的国有工业、交通、基建等单位的用电量以后的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全年用电总量(计量单位千瓦时,按全年累计数统计)。包括国家电网供电和农村自办电站供电量,不包括在农村的国有单位的用电量。
农作物播种面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种或移植面积。凡是本年内收获的农作物,无论是本年还是上年播种,都算为播种面积,但不包括本年播种,下年收获的农作物面积。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
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合计是指上年秋冬播种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
粮食产量: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全部粮食数量。按收获季节包括夏收粮食、早稻和秋收粮食,按作物品种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其中谷物包括小麦、玉米、早稻、中稻和一季晚稻、双季晚稻、大麦、高粱、谷子、荞麦等禾本科和蓼科粮食作物,薯类包括马铃薯和甘薯,木薯统计在其它农作物,芋头等其它薯统计在其它蔬菜;豆类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其产量计算方法,谷物产量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薯类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棉花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糖料产量:指甘蔗和甜菜生产量的合计。甘蔗以蔗杆计算,甜菜以块根计算。
饲料作物:指人工栽培的主要用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青饲料等。有些地方在饲料地上种植粮食作物,除了种植目的就是作为青饲料用的可作为饲料作物统计以外,收获主产品以后,副产品不管是否作为饲料的,仍应分别列入谷物,豆类作物,薯类等项下统计,不列入饲料作物内。
园林水果产量:指农业生产经营者日历年度内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藤)上生产的水果产量。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不包括瓜果类。也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橘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五、附 录
(一)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资料清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附件2
全国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一是将公共财政收入、公共财政支出调整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将灌溉面积调整为耕地灌溉面积,将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数量、小型和手扶拖拉机动力分别调整为小型拖拉机数量和小拖拉机动力等5个指标。二是删除农业户籍人口、乡村劳动力、乡村从业人员、水浇地、机电灌溉面积、农用运输车数量等统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不再统计的6个指标。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