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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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科〔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今年9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决定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层级由农业农村部下放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做好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受理条件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各地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要求,于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制定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服务指南,明确审批范围、受理机关、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承诺时限等内容,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二、严格实施许可

  严格依据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服务指南,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重点审核内容包括:申请物种是否属于审批范围;申请人及其资质真实性;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特别是采集证、出口合同/协议等核心材料有效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合理有序审批,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和现场调研。

  三、加强信息共享

  加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并做好审批结果公开。

  四、强化执法监督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010-59193031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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