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项目编码:17044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4.2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4.3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4.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
4.5《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农业部公告第2570号)。
4.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单位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2 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8.3 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8.4 建立了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8.5 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8.6 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6个月以上。
9 禁止性要求
9.1 因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被农业农村部除名不足5年的。
9.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不足1年的。
9.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质,农业农村部撤销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足3年的。
9.4 农业农村部所属的事业单位、企业。
9.5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10 申请材料
10.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书。
10.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10.3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10.3.1 机构概要。
10.3.2 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情况。
10.3.3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0.4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0.4.1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10.4.2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
10.5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10.5.1试验设施、试验场所与环境条件。
10.5.2机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10.5.3 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检定校准验证情况。
10.5.4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
10.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0.6.1机构主要人员情况。
10.6.2 机构人员构成、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培训情况。
10.7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10.7.1 近几年参加技术能力比对与验证活动情况。
10.7.2 申请试验范围完整试验报告样本及原始记录。
10.7.3 农药登记试验研究实施情况。
10.7.4 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年度报告。
10.7.5 既往接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督检查和整改情况。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接收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
12.3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提交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12.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
12.6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均可。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不超过6个月,其中资料审查不超过1个月,现场检查不超过5个月)。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取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质的,农业农村部撤销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8.4 因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被农业农村部除名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18.5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7/59191803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内容的填写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除签字外,可以打印各项内容。
二、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填写申请机构法人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空项。
三、机构类型与机构类别:在对应的“□”内打“√”选择。企业法人机构应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对应的“□”内打“√”选择。
四、申请类型:在对应的“□”内打“√”选择;重新申请的,应当填写原证书编号或上一次的受理编号。
五、申请机构人数:填写本机构实际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总人数。
六、申请试验范围和项目:在对应的试验范围和项目“□”内打“√” 选择。环境影响试验中未要求具备全项能力的,应描述具体试验项目。
七、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均应填写电话区位号。
八、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应分别装订,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
九、申请多项试验范围的,应按试验范围分别提交资料。
十、申请书首页应加盖法人机构的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书》未按规定签字或加盖公章。
2.申请人资质证明或授权书已过期。
3.申请书或附件材料不完整,或内容与申请书信息不一致,或附件试验报告中未提交相关原始记录。
4.申请多项试验范围的,资料未按试验范围分别装订提交。
5.申请机构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任职。
6.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常见问题解答
1.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到期未申请延续,是否还能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答:农药登记试验单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的,也可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但在重新获得资质前,不得从事农药登记试验。
2.如何获得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书?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在线申请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获批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书电子版。
3.如何查询已提交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进度?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输入本申请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直接进行查询。
4.申请的试验范围如何填报?
答:对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试验范围,请参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附件6进行填报。其中,环境影响中部分具体试验项目应具备全项能力。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审批
项目编码:17047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推广的、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审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
3 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4.2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4.3 《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农业部第2510号公告)。
4.4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农种发〔2017〕2号)。
4.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和公民个人。
8.2 经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登记的,需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10.1.1 申请表。
10.1.2 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10.1.3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10.1.4 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10.1.5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10.1.6 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10.2 对品种登记制度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登记的,需提供以下电子材料:
10.2.1 申请表。
10.2.2 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202.127.42.47:8015/Login.aspx?sys=VarietyRegistratio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
12.2 审查同意的,将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同时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通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http://202.127.42.47:8015/Login.aspx?sys=VarietyRegistration)上报,并通知申请者按照登记指南的要求将品种标准样品寄送至农业农村部指定国家种质库(圃);需核实相关材料或内容后予以许可的,可通过专家咨询等形式核实;审查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12.3 国家种质库(圃)对申请者提交的品种标准样品签收后进行检测。
12.4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对省级审查文件进行接收初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文件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12.5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通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复核后,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和样品入库合格的品种登记信息,在全国农技推广网(https://www.natesc.org.cn/sites/MainSite/)上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报签后办理批件。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纸质审查同意材料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品种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向申请人颁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申请人在省级受理审查机构现场领取。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农业农村部不予行政许可,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18.3 收到不予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4555 / 5919455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表样表、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错误示例
1.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2. 申请表内容有空缺项。
3. 申请表内容与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属于已审定或已销售品种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指明该品种是已审定或已销售品种。
5.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没有明确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者试验点数量和布局不能代表拟种植的区域。
6.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主要测试性状没有按DUS测试指南要求描述。
7. 育种者意见一栏没有育种者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作物品种不能申请登记?
答:不在登记目录内的作物不用登记;同一个品种他人已经申请登记或完成登记的,不能再申请登记;含转基因成分的品种不予登记。
2. 申请品种登记受理应在哪里办理?
答:申请者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申请者实名注册时,须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当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册。注册成功后,可登录品种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3. 哪些登记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咨询?
答:在关联基因的确定、申请主体或内容存疑时,需进行专家咨询。例如品种选育过程的合法性、品种特性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主体界定存在问题、相关农艺性状与关联基因的关系等情况。
4. 品种登记审批进度能否在网上查询?
答:可以,网址为http://202.127.42.47:8015/admin.aspx。
5. 品种登记审批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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