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决定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另行修改。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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