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9〕36号
有关省(区、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东海水产研究所:
为切实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提高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际公约和依法生产水平,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我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我部决定于2019-2020年度试行开展远洋渔业履约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远洋渔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效的同时,远洋渔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从国际形势看,国际海洋渔业管理体系变革方兴未艾,相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对公海渔业资源管理日益严格,入渔国日益重视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简称“IUU”)渔业活动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从国内形势看,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管理不规范,产业发展模式亟待转型升级;少数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不强,涉外违规和安全生产事件时有发生。为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提升国际履约水平,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
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并将履约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远洋渔业审批、产业政策支持、行政监督管理的考量因素,目的是通过正向激励、反向倒逼的方式,引导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积极开展公益创新活动,避免发生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履约能力,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评估内容
履约评估是对所有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际国内远洋渔业管理措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主体、监督管理、履约创新和违规行为等四方面一级指标,细化为16个二级指标、42个三级指标(见附件1)。根据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指标构成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对每个远洋渔业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打分。
(二)评估程序
履约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与远洋渔业企业年审同步进行。具体程序包括:第一,远洋渔业企业进行自评,通过远洋渔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履约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评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第三,我部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将有关方面提供的远洋渔业企业年度履约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履约评估结果。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所属远洋渔业企业意见后,由我部公布最终评估结果。
(三)职责分工
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对照履约评估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措施,积极参与履约创新活动,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按时提交履约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提交的履约评估表及证明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上海海洋大学负责审核渔捞日志报送、观察员派遣情况,并负责在远洋渔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履约评估功能和有关信息数据录入等事宜。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分别负责对南极磷虾渔船和公海拖围网船渔捞日志报送情况进行审核。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审核船位监测、数据报送、区域渔业组织履约情况,并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证书材料核对渔船办理安全检验、保险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切实做好履约评估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创新性工作,关系着所有远洋渔业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着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关系着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人员责任,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履约评估作为健全制度措施、强化规范管理的重要契机,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要对照履约评估表相关指标要求,认真查找公司管理的薄弱环节,着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渔船管理和船员培训教育,提高公司履约能力,防范违规安全事件发生。
(三)分类指导,加强督查考核。请各地对所属企业加强指导,区分大洋性和过洋性渔业特点,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海域、不同作业类型的特点和潜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措施。加强对所属企业开展制度建设和渔船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督导,对发现制度不健全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请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在试行开展履约评估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我部将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及时总结、分析并视情对相应制度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
2.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指标构成和评分方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
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 值 |
自评 |
初 核 |
审 核 |
备注 |
1 |
企业 主体 (40分)(必备) |
内部 治理 |
企业工商注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
3 |
没有或未完全做到不得分。 |
|||
2 |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要求 |
3 |
||||||
3 |
企业管理人员参加远洋渔业管理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
3 |
||||||
4 |
安全 生产 |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定期排查和检查 |
4 |
|||||
5 |
制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处理预案、报告制度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应急演练1次 |
3 |
||||||
6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备 |
3 |
||||||
7 |
建立船长责任制度 |
3 |
||||||
8 |
渔船上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及接受培训 |
3 |
||||||
9 |
船员 管理 |
船员具有渔业船员证书,聘用外籍船员须取得国际通行或入渔国相关证书 |
3 |
|||||
10 |
船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
3 |
||||||
11 |
船员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 |
3 |
||||||
12 |
确保船员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
3 |
||||||
13 |
按合同向船员发放工资及提供合理待遇 |
3 |
||||||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 值 |
自评 |
初 核 |
审 核 |
备注 |
14 |
监督 管理 (60分)(必备) |
船位 监测 |
渔船按规定装配并使用船位监测设备 |
10 |
渔船全部做到得满分,10%及以下渔船未做到扣1分,20%及以下未做到扣2分,依次类推。 |
|||
15 |
渔捞 日志 |
渔船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及时上报 |
10 |
|||||
16 |
自捕水产品运回 |
渔船按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运回 |
10 |
|||||
17 |
数据 报送 |
按规定报送产量数据 |
10 |
|||||
18 |
渔船 检验 |
渔船按规定接受安全检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
10 |
|||||
19 |
渔船 保险 |
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保险(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
10 |
|||||
20 |
履约 创新 (20分) (加分项) |
科技 创新 |
在渔船上使用绿色、可持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渔具渔法 |
2 |
可累加累计,最高加20分(连续2年履约评优得1分,连续3年履约评优得2分,依次类推,最高为5分,间断重新累积)。 |
|||
21 |
提升 竞争能力 |
主动实施未强制实行的渔船实时监控、电子渔捞日志和产品追溯系统 |
2 |
|||||
22 |
开拓 新渔场 |
积极开拓填补空白的新渔场 |
2 |
|||||
23 |
行业发展贡献 |
主动参加海上公益项目,配备海上公益船 |
2 |
|||||
24 |
主动参与海上救助活动 |
2 |
||||||
25 |
主动参与港口取样等数据采集活动 |
2 |
||||||
26 |
参与执行国家交办的海上任务 |
2 |
||||||
27 |
正面宣传 |
积极在国内外主流媒体上正面宣传远洋渔业相关发展成就 |
1 |
|||||
28 |
履约守规 |
连续两年及以上履约评估为优 |
5 |
|||||
29 |
违法 违规 (100分) (扣分项) |
违规 作业 情形 |
渔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 |
10 |
有渔船发生任一项行为的,扣该项全部分。 |
|||
30 |
未取得合法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生产 |
10 |
||||||
31 |
非法越界捕捞 |
10 |
||||||
32 |
擅自改变规定的作业方式和作业海域 |
10 |
||||||
33 |
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或擅自移动监测设备,报送虚假信息 |
8 |
||||||
34 |
擅自更改船名、识别码、渔船标识或渔船参数 |
8 |
||||||
35 |
擅自更换渔船主机 |
8 |
||||||
36 |
使用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用的渔具渔法 |
8 |
||||||
37 |
捕捞或留存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止捕捞的鱼种或其他海洋生物物种 |
8 |
||||||
38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8 |
||||||
39 |
渔船未按要求携带船舶相关证书 |
3 |
||||||
40 |
妨碍或拒绝有关国家依法进行的海上登临或港口检查 |
3 |
||||||
41 |
拒绝接纳按规定派遣的观察员或妨碍观察员正常工作 |
3 |
||||||
42 |
未按合同规定向船员发放工资,发生劳动纠纷,造成群体事件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3 |
附件2
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指标构成和评分方法
履约评估表包括4个一级指标,分别是企业主体、监督管理、履约创新和违规行为,细化为16个二级指标、42个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企业主体”为40分,“监督管理”为60分,两者合计100分。“履约创新”为加分项,分值最高20分。“违法违规”为减分项,分值最高100分。
(一)企业主体。该指标系远洋渔业企业履约必备条件,主要是引导远洋渔业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规范船员管理。包括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内部治理、安全生产和船员管理,细分为13个三级指标。打分系以企业为单位进行,企业没有做到或未完全做到,则不获得三级指标的相应分数。如,企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则不能获得该指标的分值4分。
(二)监督管理。该指标主要是强化国家主要监管措施的执行,强化远洋渔业企业履行国家监管措施的义务,提升国家对远洋渔业的监管能力。包括6个二级指标,分别是:船位监测、渔捞日志、自捕水产品运回、数据报送、渔船检验和渔船保险,对应6个三级指标。打分系以企业所属渔船为单位进行,如远洋渔业企业所属渔船全部达到三级指标要求,则获得该指标全部分值10分;如10%及以下渔船未做到,则扣1分;如20%及以下渔船未做到,扣2分;10分扣满为止。
(三)履约创新。该指标主要是鼓励远洋渔业企业推进渔业科技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能源的应用,鼓励开展海上公益活动,宣传远洋渔业的积极作用,为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树立负责任渔业大国形象注入正能量。包括6个二级指标,分别是:科技创新、提升竞争能力、开拓新渔场、行业发展贡献、正面宣传和履约守规,对应9个三级指标,前7个三级指标分值均为2分,正面宣传分值为1分,履约评优分值根据不同年限分为1-5分。打分系以企业为单位进行,企业每从事一项三级指标对应活动,则可以获得相应分值。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履约评优,第一年评估得分100分以上的,第2年加1分,第3年加2分,依次类推,最高加5分,间断重新累积。本部分指标得分可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四)违规行为。该指标主要是对远洋渔业企业所属远洋渔船违法违规作业扣分情况作出规定,鼓励企业防患于未然,严防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应一个二级指标,细化为14个三级指标,涵盖《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近年来远洋渔船实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三级指标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将分值设置为三挡,分别为10分、8分和3分。以渔船为单位进行打分,任意一艘渔船发生三级指标对应的违规行为,则扣除该指标全部分数。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 值 |
自评 |
初 核 |
审 核 |
备注 |
1 |
企业 主体 (40分)(必备) |
内部 治理 |
企业工商注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
3 |
没有或未完全做到不得分。 |
|||
2 |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远洋渔业管理有关要求 |
3 |
||||||
3 |
企业管理人员参加远洋渔业管理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
3 |
||||||
4 |
安全 生产 |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定期排查和检查 |
4 |
|||||
5 |
制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处理预案、报告制度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应急演练1次 |
3 |
||||||
6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备 |
3 |
||||||
7 |
建立船长责任制度 |
3 |
||||||
8 |
渔船上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及接受培训 |
3 |
||||||
9 |
船员 管理 |
船员具有渔业船员证书,聘用外籍船员须取得国际通行或入渔国相关证书 |
3 |
|||||
10 |
船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
3 |
||||||
11 |
船员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 |
3 |
||||||
12 |
确保船员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
3 |
||||||
13 |
按合同向船员发放工资及提供合理待遇 |
3 |
||||||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 值 |
自评 |
初 核 |
审 核 |
备注 |
14 |
监督 管理 (60分)(必备) |
船位 监测 |
渔船按规定装配并使用船位监测设备 |
10 |
渔船全部做到得满分,10%及以下渔船未做到扣1分,20%及以下未做到扣2分,依次类推。 |
|||
15 |
渔捞 日志 |
渔船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及时上报 |
10 |
|||||
16 |
自捕水产品运回 |
渔船按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运回 |
10 |
|||||
17 |
数据 报送 |
按规定报送产量数据 |
10 |
|||||
18 |
渔船 检验 |
渔船按规定接受安全检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
10 |
|||||
19 |
渔船 保险 |
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保险(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
10 |
|||||
20 |
履约 创新 (20分) (加分项) |
科技 创新 |
在渔船上使用绿色、可持续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渔具渔法 |
2 |
可累加累计,最高加20分(连续2年履约评优得1分,连续3年履约评优得2分,依次类推,最高为5分,间断重新累积)。 |
|||
21 |
提升 竞争能力 |
主动实施未强制实行的渔船实时监控、电子渔捞日志和产品追溯系统 |
2 |
|||||
22 |
开拓 新渔场 |
积极开拓填补空白的新渔场 |
2 |
|||||
23 |
行业发展贡献 |
主动参加海上公益项目,配备海上公益船 |
2 |
|||||
24 |
主动参与海上救助活动 |
2 |
||||||
25 |
主动参与港口取样等数据采集活动 |
2 |
||||||
26 |
参与执行国家交办的海上任务 |
2 |
||||||
27 |
正面宣传 |
积极在国内外主流媒体上正面宣传远洋渔业相关发展成就 |
1 |
|||||
28 |
履约守规 |
连续两年及以上履约评估为优 |
5 |
|||||
29 |
违法 违规 (100分) (扣分项) |
违规 作业 情形 |
渔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 |
10 |
有渔船发生任一项行为的,扣该项全部分。 |
|||
30 |
未取得合法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生产 |
10 |
||||||
31 |
非法越界捕捞 |
10 |
||||||
32 |
擅自改变规定的作业方式和作业海域 |
10 |
||||||
33 |
故意关闭船位监测设备或擅自移动监测设备,报送虚假信息 |
8 |
||||||
34 |
擅自更改船名、识别码、渔船标识或渔船参数 |
8 |
||||||
35 |
擅自更换渔船主机 |
8 |
||||||
36 |
使用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用的渔具渔法 |
8 |
||||||
37 |
捕捞或留存我国、入渔国或国际组织禁止捕捞的鱼种或其他海洋生物物种 |
8 |
||||||
38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8 |
||||||
39 |
渔船未按要求携带船舶相关证书 |
3 |
||||||
40 |
妨碍或拒绝有关国家依法进行的海上登临或港口检查 |
3 |
||||||
41 |
拒绝接纳按规定派遣的观察员或妨碍观察员正常工作 |
3 |
||||||
42 |
未按合同规定向船员发放工资,发生劳动纠纷,造成群体事件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