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种〔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全国畜牧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的审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组织工作。蚕专业委员会承担国家级蚕品种的初审工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蚕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开展国家级蚕品种审定。
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国家级蚕品种试验的2年实验室鉴定、1年生产鉴定试验程序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蚕品种审定指南》(见附件1):
1.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2.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3.具有适当的名称(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办公室:
1.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3);2.育种技术工作报告;3.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4.国家级蚕种试验总结报告;5.新品种特征描述和图片资料,以及必要的实物。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组织蚕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专家不少于蚕专业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初审采用会议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专家同意为初审通过。
五、初审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由委员会颁发证书并报我部公告。
六、未通过审定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申请复审。委员会在下一次会议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七、申请者在申请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通过审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附件:1.蚕品种审定指南
2.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3.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
蚕品种审定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蚕品种审定的术语与定义、内容与依据、审定指标和评判规则等。
本指南适用于桑蚕、柞蚕品种审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实验(室)鉴定
在实验(室)条件下,对试验蚕品种的性状进行调查或检验。
2.2 生产鉴定
在生产条件下,对试验蚕品种的性状、蚕茧产量和质量进行调查或检验。
2.3 华南蚕区
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湖南省南部、江西省南部等蚕茧生产区域。
2.4 春用蚕品种
适宜于春季气候及相似条件饲养的桑蚕品种。
2.5 夏秋用蚕品种
适宜于夏、秋季气候条件饲养的桑蚕品种。
2.6 二化一放
二化性柞蚕品种一年放养1次。
2.7 二化二放
二化性柞蚕品种一年放养2次。
3 审定内容与依据
3.1 审定内容
蚕品种的遗传稳定性、特征特性、饲养性能、强健性、蚕茧产量、茧丝质量以及繁育性能等。
3.2 审定依据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结果、生产鉴定结果。
4 审定指标
4.1 桑蚕品种
4.1.1 实验室鉴定指标
4.1.1.1 春期品种
四龄起蚕虫蛹率≥对照品种。
万蚕产茧量≥对照品种。
净度:华南蚕区≥92.0分,其他蚕区≥94.0分。
解舒率:华南蚕区≥70.0%,其他蚕区≥75.0%;或高于对照品种。
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
茧层率:华南蚕区≥22.5%,其他蚕区≥24.0%;或≥对照品种。
茧丝长:华南蚕区≥1000m,其他蚕区≥1300m;或>对照品种。
4.1.1.2 秋期品种
四龄起蚕虫蛹率≥对照品种。
万蚕产茧量≥对照品种。
净度:华南蚕区≥91.0分,其他蚕区≥93.0分。
解舒率:华南蚕区≥65.0%,其他蚕区≥70%;或>对照品种。
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
茧层率≥21.0%,或≥对照品种。
茧丝长:华南蚕区≥900m,其他蚕区≥1000m;或>对照品种。
若四龄起蚕虫蛹率比对照品种高3.0个以上百分点,或鲜毛茧出丝率比对照品种提高1.0个以上百分点,或万蚕产茧量提高10%以上,则允许四龄起蚕虫蛹率以外的一项性状不低于上述规定指标的90.0%。
上述的大于、等于或小于,以t检验为依据。
4.1.2 生产鉴定指标
参照NY/T 1732-2009《桑蚕品种生产鉴定方法》,每盒杂交种(25000±500粒良卵)产茧量、健蛹率指标优于对照品种,且不低于规定指标的98.0%。
4.2 柞蚕品种
4.2.1 实验鉴定指标
柞蚕品种实验鉴定指标应有5项以上(含5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实用孵化率和虫蛹统一生命率为强制性指标;或1〜2项主要经济性状指标高于规定指标20%以上。
4.2.1.1 一化性品种
一化地区用种
实用孵化率>85.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190.0粒,千粒茧重≥6.5千克,茧层率≥9.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化地区用种
实用孵化率>85.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200.0粒,千粒茧重≥7.5千克,茧层率≥10.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4.2.1.2 二化性品种
二化二放用种(秋季)
实用孵化率>90.0%,虫蛹统一生命率>92.0%,单蛾产良卵数≥200.0粒,千粒茧重≥8.0千克,茧层率≥10.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化一放用种
实用孵化率>80.0%,虫蛹统一生命率>85.0%,单蛾产良卵数≥240.0粒,千粒茧重≥8.5千克,茧层率≥9.0%,鲜茧出丝率≥6.0%,收蚁结茧率、千克卵收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
4.2.2 生产鉴定指标
实用孵化率、虫蛹统一生命率、千克卵收茧量3项指标中,至少有2项优于当地生产用主推品种。
5 其他
5.1 根据蚕产业、育种、种业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可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5.2 本指南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5.3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蚕品种的命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培育的国家级蚕品种的命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国家级蚕品种命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依据本规则可提出国家级蚕品种名称。一个蚕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命名应使用汉字,汉字后面可加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应使用拉丁字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2.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3.容易引起对国家级蚕品种的特征特性等误解的;
4.使用已有蚕名称或者已注册商标名称命名的;
5.名称含有比较级、最高级词语或者类似修饰性词语,夸大宣传的;
6.国家级蚕品种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山川、河流、湖泊等名称的,以及使用申请人名称的。地名简称和培育单位简称除外。
第七条 国家级蚕品种的中文名称的英译名,品种名称和体型外貌特征描述部分用英文表述,其余部分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名称:
培育单位名称:
参加培育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培育人员名单
填写说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申请单位首次申报,应提交2份加盖主管部门红章的纸质材料,并填写和报送电子版。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6
邮政编码:100125
电话:010-59194625
传真:010-59194375
电子邮件:AnGR_NAHS@163.com
2.培育单位:指完成新品种培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完成单位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
3.申请单位:由新品种培育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培育完成的,由第一培育单位提出申请。
4.参加培育单位:指参加培育工作,并为完成培育任务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单位,按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
5.主要培育人员:由培育单位根据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6.“育种工作技术报告”请单独装订,内容包括:培育单位和参加培育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育种的背景,主要素材,育种目标和技术路线;育种的过程,包括世代选育的进展情况;表性特征,性能指标;中试情况;突出特点(创新性和先进性),推广应用前景等。如有,可包括以下附件:
(1)品种标准;
(2)检测报告;
(3)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4)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5)相关论文论著及专利等成果证明。
7.第一次报送,请邮寄“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和“育种技术工作报告”各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PDF格式。当通过专业委员会初审后,请邮寄“国家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和“育种工作报告”各25份,同时发送电子版PDF格式和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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