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法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大力培育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典型引领,为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供示范样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深入总结和推广地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展示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引导和带动各地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全过程。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全面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落实市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坚持典型示范引领。鼓励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强化总结提升和宣传交流,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头的积极作用,整体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注重执法工作实效,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努力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准入与退出机制,既要严把“入口关”,也要避免“终身制”,确保示范创建活动的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建条件
(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创建对象为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示范窗口应当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保障措施、规范化建设和农业执法成效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提升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附件1)。
(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地市和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示范单位应当在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具体创建条件参见《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附件2)。
三、创建方式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采取上下结合、省部共创方式开展,每年开展一次。
(一)组织创建。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二)自愿申报。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示范创建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认为达到示范创建要求的,可以向本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充分体现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执法成效和工作亮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征求同级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申报材料真实。初审合格后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排序,同时附推荐意见,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审查遴选。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省(区、市)推荐上报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确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名单,并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上公示。农业农村部对符合条件的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
(一)年度报告。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报送本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二)监测评价。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已获得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和定期评价,确保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始终符合示范创建各项要求。
(三)撤销命名。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应当撤销其命名。
1.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
3. 跟踪监测评价中证实已经达不到示范创建基本要求的;
4.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本地区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要及时报请农业农村部撤销其命名。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示范创建活动对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入总结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努力打造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抓好示范创建活动的部署落实,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创建方案,明确目标方向,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本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示范创建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促进交流借鉴。农业农村部将通过开展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各地要注意借鉴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经验,对标先进找差距,形成“先进带后进”的创建机制,着力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加大对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的支持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有关督察考核中简化任务要求,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并积极推荐申报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每省(区、市)可申报3〜5个示范窗口和2〜4个示范单位,每个地市(区县)不得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需就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特色或亮点形成书面推荐材料,连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附件4)各一份,报送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综合执法指导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 zfszfjdc@163.com。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
2.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
3.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4.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24日
(联系人:王娜,联系电话:010–59191429,传真:010–59192784,电子邮箱:zfszfjdc@163.com )
附件1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
一、必备条件(一票否决项)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到位;
2.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
3. 所辖地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坑农害农事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 近三年内未发生行政执法人员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失职渎职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5. 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农业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农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情况。
二、队伍建设
1. 除依照规定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
2. 与其他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以及所属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3. 机构编制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4. 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技能和所需法律知识,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科学合理;
5.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能力培训,开展作风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
三、保障措施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2. 具有独立、规范、整洁,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 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齐全,有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执法
1.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正确、合法、合理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5. 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查办违法案件发现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7.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农业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8. 积极运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执法办案,提升执法办案信息化程度;
9.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规范;
10. 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畅通情况通报和案情会商渠道,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五、执法成效
1. 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一般程序农业违法案件办案数量在所在省(区、市)位居前列;
2. 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无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现象,相对人认可度高,群众满意度高;
3. 近三年内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4. 近三年内未出现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
附件2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
一、必备条件(一票否决项)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成,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全部整合到位;
2.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坑农害农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 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农业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农业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情况。
二、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1. 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领导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示范创建工作;
2.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每年召开研究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3. 压实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责任;
4. 严格落实重大违法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
(二)执法机构
1. 有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2. 除依照规定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3. 编制部门核定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数量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年龄、学历、专业结构科学合理;
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其他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以及所属行业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5. 健全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向乡镇延伸机制,整合利用农业领域设在乡镇的站所、力量和资源,承担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
6. 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健全。
(三)支撑保障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独立、规范、整洁,能够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
3. 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齐全,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专用交通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4.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执法经费与收费罚没收入完全脱钩;
5. 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和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
三、工作成效
(一)规范执法
1.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2.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3.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规范;
5.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融入农业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6. 建立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执法成效
1. 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及时严格有效查处,一般程序农业违法案件查处数量在所在省(区、市)位居前列;
2. 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相对人认可度高,群众满意度高;
3. 近三年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无因违法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
4. 近五年内因农业农村法治工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5. 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执法工作方面积极创新,成效显著,有关做法和经验在所在省(区、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附件3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全称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单位性质 |
|
编制人数 |
|
实有人数 |
|
先进事迹(1000字左右) |
|||
(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条件》,重点从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执法保障措施、执法规范化和执法成效等方面叙述 )
|
|||
证明材料 |
(在此栏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并以附件形式附录) |
||
申请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同级人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申报表
申请单位全称 |
|
||
主要负责同志 |
|
联系电话 |
|
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成立时间 |
|
单位性质 |
|
先进事迹(1000字左右) |
|||
(参照《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条件》,重点从组织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叙述 )
|
|||
证明材料 |
(在此栏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并以附件形式附录) |
||
申请单位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同级人事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