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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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项目编码:17002

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

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

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出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

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

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项目编码:17002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者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涉及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3 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公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

  4.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1999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53号修订,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

  4.4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公布,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一次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次修订,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次修订)。

  4.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原则上出口野生植物活体、原料数量应低于采集证规定数量。

  8 申请条件

  经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

  无。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申请主体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0.1.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10.1.2 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自行采集的,需提供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与前述采集证(复印件,一份)。

  10.1.3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属于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原件,一份),属于非商品的需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10.1.4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野生植物出口申请,应提供相应科研项目书(复印件,一份);以文化交流为目的的野生植物出口申请,应提供相应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0.2 申请主体为单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0.2.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申请表》(原件,一份)。

  10.2.2 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10.2.3 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自行采集的,需提供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出口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与前述采集证(复印件,一份)。

  10.2.4 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属于商品的需提供相应的正式商品说明(原件,一份),属于非商品的需提供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10.2.5 出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活体、原料时,还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

  12.2 审核同意的,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需核实相关材料或内容后予以许可的,可通过专家咨询、现场调研等形式核实;审核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12.3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审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根据补正情况再次审查。

  12.4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向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特殊情况需组织专家咨询、现场调研),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5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进入受理环节的专家咨询、现场调研时间不计入,其中专家咨询时间不超过20天)。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科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1/59191805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境许可个人申请表

填表日期:2019年1月1日

  1.“申请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

  2.“工作单位”填写全称,如无工作则填写“无”。

  3.“物种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4.“保护级别”要求按照国际公约限制、国家重点保护等级划分,依次分为公约限制、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5.“来源”应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生产单位、购买单位或检验机构名称。

  6.“类型”分为“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商品”——获取国家市场贸易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的正式产品。

  7.“数量”为野生植物净重量或独立包装商品的重量累计。

  8.“单价”为野生植物的单位价格:克/美元。

  9.“植物原料”含量指出入境物品为商品或多种原料的混合物时其中每种野生植物的比例,应与商品说明书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内容一致。

  10.“上次批号”中应填写上次出口的批文编号。

  11.携带多种野生植物时,“野生植物信息”一栏中可自行增加列数,但不得超过10种。

  12.“用途”一栏中应选择“自用”“科研”“文化交流”。

  13.“物品总金额”一栏中均按中国境内口岸价格计算,货币单位为美元,即出境按物品自中国口岸离开日计算,入境按物品到达中国口岸日计算。

  14.“申请人保证”一栏中签字应与“申请人姓名”保持一致。

  15.“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一栏中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16.本表仅适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规定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单位申请表(样表)

  填表日期: 2019年1月1日

  1.“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发货人”“收货人”为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发货人地址”“收货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

  3.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拉丁学名应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致。

  4.“保护级别”要求按照国际公约限制、国家重点保护等级划分,依次分为公约限制、国家Ⅰ级、国家Ⅱ级。

  5.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口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采集地(具体到县级行政区)或供货来源(供货公司名称)。

  6.如果本次出(进)口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进)口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者应在“上次出口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口的批文编号。

  7.“货物出口目的”一栏要求按照 “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或“贸易”。

  8.植物原料含量指出口货物为商品或多种原料的混合物时其中每种野生植物的比例,应与商品说明书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内容一致。

  9.“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按在中国境内的发货口岸或到货口岸价格计算,即出口货物按发货口岸价格计算,进口货物按到货口岸价格计算,以美元计算。

  10.“发货或到货日期”均按中国境内口岸计算,即出口货物按货物自中国口岸发出日计算,进口货物按货物到达中国口岸日计算。

  11.“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如无附件,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字样。

  1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联系人”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13.本表中“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14. 本表仅适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规定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常见错误示例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口许可单位(个人)申请表中货物货币单位未使用美元。

  2.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初审部门未出具明确初审意见。

  3. 货物植物原料含量与货物数量与植物原料含量百分比的乘积不一致;货物为商品的植物原料含量百分比与商品说明或检验报告不一致。

  5. 以科学研究、以文化交流的项目任务书或相应活动证明材料中没有明确指出出口野生植物的必要性。

  6. 货物来源为采集的,来源未填写至采集地所在县级行政区;货物来源仅为采集的,出口货物的数量超出采集证规定的采集数量。

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野生植物明确禁止申请出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2. 申请农业野生植物出口初审应在哪里办理?

  答:农业野生植物出口初审申请,应在公司注册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大厅(或其委托机构)办理。

  3. 哪些农业野生植物出口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咨询?

  答:申请主体或内容存在争议时,需进行专家咨询。例如出口野生植物来源、获取方式以及对采集地生物多样性安全影响存在重大问题;出口野生植物有替代品;申请主体界定存在问题等情况。

  4. 农业野生植物出口审批进度能否在网上查询?

  答:可以,网址为http://xzsp.moa.gov.cn。

  5. 农业野生植物出口审批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农药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农药登记

  项目编码:17003-1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药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4.2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4.3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新农药研制者。

  8.2 申请登记的农药应当按规定完成登记试验,登记试验资料齐全。

  8.3 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向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9 禁止性要求

  9.1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9.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9.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9.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用或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9.5 未完成登记试验和中试生产的农药。

  9.6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需提交以下资料:

  10.1.1 农药登记申请表。

  10.1.2 产品概述。

  10.1.3 标签和说明书。

  10.1.4 产品化学资料。

  10.1.5 毒理学资料。

  10.1.6 环境影响资料。

  10.2 申请农药产品为制剂的,还应当提交药效和残留资料。

  10.3 申请人为农药生产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包括个人)的,还应当提交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0.4 申请人为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已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10.5 有关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递交的《农药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接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12.3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新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议负责,其他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议负责。

  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2.6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12.3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均可。

  14 办理时限

  14.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后,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停征农药登记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自办结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已取得批准的,撤销《农药登记证》,责成召回生产产品,3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7/59191803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农 药 登 记 申 请 表

(示范文本)

适用于农药原药(母药)

农 药 名 称: 氰氟草酯

有效成分含量: 97%

申 请 人: 北京东方红农药厂(公章)

农药登记申请表

农 药 登 记 申 请 表

(示范文本)

适用于农药制剂

农 药 名 称: 氟菌·锰锌

剂 型: 可湿性粉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60%

申 请 人: 北京东方红农药厂(公章)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农药制剂登记申请。

  2.表中“申请人”是指申请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新农药研制者和境外企业不填写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新农药研制者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境外企业应填写在中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信息。

  3.本表中农药类别按农药用途分类(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是指GB 4839规定的农药通用名称;农药国际通用名称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农药名称,暂无规定的农药中文通用名称或国际通用名称的,可使用相关机构确定的建议名称。

  4.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照本表逐项填写。表内有选择项目的,应在相应的项目括号内打“√”。

  5.本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请勿使用圆珠笔填写。

农药登记申请表

农药登记类型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未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所填内容不完整,或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

  2.未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初审意见未加盖公章或公章不正确。

  3.产品概述过于简单,或内容与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

  4.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不完整,有缺项。

  5.未提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6.农药登记种类判断错误。

  7.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装订,未编目录或页码,或页码顺序紊乱。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查询农药登记申请进展情况?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输入申请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网上申请中出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

  答:向系统维护人员反映或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010-59191817/59191803。

  3.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4.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已经受理但未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登记资料?

  答:不可以。

  5.申请农药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6.如何缴纳登记费?

  答:根据有关规定,停征农药登记费。

农药登记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农药登记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农药登记变更

  项目编码:17003-1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药登记变更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登记变更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4.2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4.3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拟变更批准事项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变更。

  9 禁止性要求

  9.1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9.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9.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9.4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的该农药产品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组成组分。

  9.5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需提交以下资料:

  10.1.1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

  10.1.2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10.1.3 产品化学资料。

  10.1.4 毒理学资料。

  10.1.5 药效资料。

  10.1.6 残留资料。

  10.1.7 环境影响资料。

  10.2 有关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12.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均可。

  14 办理时限

  14.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后,在6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农药登记变更,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变更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自办结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已取得批准的,撤销《农药登记证》变更事项,3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7/59191803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

(示范文本)

农 药 名 称: 氟菌·锰锌

登 记 证 号: PD20170000

申 请 人: 北京东方红农药厂(公章)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农药登记变更申请。

  2.本表中“申请人”是指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新农药研制者和境外企业不填写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新农药研制者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境外企业应填写在中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信息。

  3.请按申请登记的种类填写本表,并提交相应的登记资料。

  4.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照本表逐项填写。表内有选择项目的,应在相应的项目括号内打“√”。

  5.本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请勿使用圆珠笔填写。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未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所填内容不完整,或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

  2.产品概述过于简单,或内容与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

  3.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或环境影响资料不完整,有缺项。

  4.未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5.登记变更种类填写不准确。

  6.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装订,未编目录或页码,或页码顺序紊乱。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查询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进展情况?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输入申请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2.网上申请出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

  答:向系统维护人员反映或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010-59191817/59191803。

  3.申请农药登记变更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

  4.如何缴纳登记变更审批费?

  答:根据有关规定,停征农药登记费。

农药登记延续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农药登记延续

  项目编码:17003-1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药登记延续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登记延续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4.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4.3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4.4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

  9 禁止性要求

  9.1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

  9.2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9.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9.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9.5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

  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

  9.6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

  许可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

  10.1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0.1.1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10.1.2 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10.1.3 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10.2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

  12.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均可。

  14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停征农药登记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农药登记延续,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延续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自办结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已取得批准的,撤销《农药登记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7/59191803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示范文本)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适用于已取得登记农药产品办理登记延续申请。

  2.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表内项目中,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在()打“√”;没有提交资料的,在()打“×”;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可另附页。

  3. 申请人名称填写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名称应为亲笔签名。

  4.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适用于已取得登记农药产品办理登记延续申请。

  2.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表内项目中,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在()打“√”;没有提交资料的,在()打“×”;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可另附页。

  3. 农药登记证持有者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境外企业申请人还应填写在中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

  4. 本表由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解答

  1.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农药登记延续,是否还能办理农药登记延续?

  答:不能。农药登记证届满90日前应提交登记延续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延续申请。

  2.如何查询已经提交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进度?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输入本企业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

  3.网上申报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

  答:向系统维护人员反映或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010-59191817/59191803。

  4.如何获得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

  答:登录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http://www.icama.cn),在线申请农药登记延续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

  5.农药登记延续申请需要缴纳登记费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停征农药登记费。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新农药登记试验

  项目编码:17003-2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4.2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8.2 申请人应当掌握试验农药的特征特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9 禁止性要求

  9.1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用或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9.2 未完成前期的实验室研究和中试生产的农药。

  9.3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10 申请材料

  10.1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10.2 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10.3 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10.4 产品化学信息。

  10.4.1 原药(母药)

  10.4.1.1 有效成分识别信息。有效成分开发号、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等;有效成分为一种或以上特定异构体的,应明确各异构体名称及组成比例;有效成分以盐形式存在的,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别信息。微生物农药应提供分类信息。

  10.4.1.2 生产工艺描述。

  10.4.1.3 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10.4.1.3.1 有效成分的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信息。

  10.4.1.3.2 原药(母药)的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等信息。

  10.4.1.4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10.4.1.5 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10.4.2 制剂

  10.4.2.1 有效成分识别信息:同原药(母药)要求。

  10.4.2.2 产品组成信息。

  10.4.2.3 加工方法描述。

  10.4.2.4 理化性质信息。可提供查询资料,但应注明出处。

  10.4.2.4.1 有效成分的熔点/熔程、沸点、水中溶解度、有机溶剂中溶解度等。

  10.4.2.4.2 制剂的外观、燃烧性、爆炸性、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等。

  10.4.2.5 产品质量控制项目、指标及其检测方法。

  10.4.2.6 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10.5 毒理学信息。提供试验数据或查询资料,查询资料应注明出处。

  10.5.1 原药(母药)的急性毒性试验信息。

  10.5.2 农药制剂急性毒性试验信息。

  10.6 作物安全性信息。

  10.6.1 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

  10.6.2 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信息或查询资料。对后茬作物和邻近作物存在安全性风险的除草剂,应提供相关风险信息。

  10.7 环境安全信息,有效成分对鱼、溞、鸟、蜂等非靶标生物的急性毒性信息,以及国内外有关该有效成分的生态毒理和环境归趋试验摘要信息。

  10.8 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0.8.1 室内试验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10.8.2 试验人员健康风险隐患。

  10.8.3 环境影响风险。

  10.9 试验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10.9.1 室内试验过程的安全防范措施。

  10.9.2 试验人员健康安全防范措施。

  10.9.3 环境影响安全防范措施。

  10.9.4 中毒急救措施。

  10.10 申请人证明文件,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应提交相应的资质或身份证明文件。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7/591918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真:010-59191808

  网址:http://www.icama.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技术审查。

  12.3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2.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

  12.5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或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均可。

  14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新农药登记试验,应当如实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自办结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已取得批准的,撤销批准证书,责成停止试验、采取有效补救措施,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8.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7/59191803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示范文本)

农 药 名 称: 氟菌·锰锌

剂 型: 可湿性粉剂

总有效成分含量: 60%

申 请 人: 北京东方红农药厂(公章)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

  2.表中“申请人”是指申请登记的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新农药研制者为个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境外企业应填写在中国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信息。

  3.申请人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对照本表逐项填写。表内有选择项目的,应在相应的项目括号内打“√”。

  4.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应分别填写此表,分别提交申请。

  5.本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或打印,请勿使用圆珠笔填写。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新农药产品基本信息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表》未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所填内容不完整,或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

  2.产品概述过于简单,或内容与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

  3.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或环境影响信息不完整,不符合本服务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要求。

  4.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装订,未编目录或页码,或页码顺序紊乱。

常见问题解答

  1.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需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吗?

  答:不需要。

  2.《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3.网上申请出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

  答:向系统维护人员反映或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010-59191817/59191803。

  4.已取得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的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答:不可以。

  5.申请新农药登记试验需要缴费吗?

  答:不收费。

肥料登记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肥料登记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8.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8.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9 禁止性要求

  9.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9.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9.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9.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9.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9.6 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 《肥料登记申请书》

  10.2 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10.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10.5 产品安全性资料。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10.6 产品有效性资料

  10.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受托开展田间试验的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交供试产品检测报告。

  10.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10.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10.8.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10.8.2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10.8.3 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10.9 肥料样品。

  10.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0.9.2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10.9.3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0.9.4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11 申请接收

  11.1 纸质材料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传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1.2 肥料样品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2107213(化学肥料),

  010-82106734(微生物肥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所区划楼226房间

  邮编:100081

  传真:010–82107897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12.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12.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12.4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12.5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12.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2.7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12.8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14.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4.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肥料登记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续展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续展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9 禁止性要求

  9.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

  9.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9.3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9.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9.5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10.2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10.3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

  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10.4 产品应用情况报告。

  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10.5 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12.5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肥料续展登记服务指南

  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变更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4.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 申请条件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9 禁止性要求

  9.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9.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10 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0.1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10.2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10.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10.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10.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11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12 办理基本流程

  12.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2.2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12.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12.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12.5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12.6 流程图

  13 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14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18.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18.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事例、常见问题解答

  流水号:

  肥料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3.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4.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5.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

  6.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7.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9.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0.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1.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流水号: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续展登记资料目录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该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2个批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3.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流水号: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变更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使用范围变更

  (1)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产品标签样式,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 商品名称变更

  产品标签样式。

  3. 企业名称变更

  (1)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新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流水号:

肥料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3.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4.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5.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

  6.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7.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9.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0. 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应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11.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肥料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流水号: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续展登记资料目录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该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2个批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3.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流水号: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编制

肥料变更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使用范围变更、商品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使用范围变更

  (1)产品田间试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产品标签样式,具体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 商品名称变更

  产品标签样式。

  3. 企业名称变更

  (1)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新的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常见错误示例

  1. 肥料登记未提交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原件;未提交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原件。

  2. 营业执照已过有效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涵盖申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 小区试验数据统计学分析不符合登记要求;小区试验处理设计不符合登记要求。

  4.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生产销售证明文件未明确包含申证产品;外文资料未进行全文翻译(包括印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提交的公司注册证明、生产和销售许可等文件未经过中国驻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提交的公司注册证明、肥料登记证等文件的翻译件未经过第三方机构公证。

  5. 标签上未明示产品通用名称、执行标准、产品形态(粉剂/水剂/颗粒)、有毒有害限量指标、适宜作物、技术指标、单一(大量、中量、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及含量、有效期。

  6.一个流水号申请多个产品登记。

  7. 申请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所填写的微生物指标未具体到有效菌种名称,且未附有对应的拉丁文。

常见问题解答

  1. 审核结果如何查询?审核通过之后什么时候发证?

  答:企业可自行登录“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http://xzsp.moa.gov.cn) 查询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会以邮寄的形式送达办结通知书;审核通过的,自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邮寄肥料登记证。

  2. 如何在网上查询有效肥料登记证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种植业司→有效肥料登记发布;电话查询:010-82017535。

  3. 如何了解登记肥料网上注册流程?

  答: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1号。

  4. 肥料登记证已过有效期,是否可以继续办理?

  答: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原登记证自动失效,不能申请续展登记,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

  5. 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能否申请变更技术指标?

  答: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适用范围的,可申请变更登记;改变产品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

  6. 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如何办理?

  答:生产地址变更的,不属于变更登记,应重新申请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可在办理登记时继续使用,但样品应重新抽取。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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