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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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建发〔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确保完成《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我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

  2019年2月26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价。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20日前,各省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建设规划、任务分解及项目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结合各省自查报告、佐证材料、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省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3.评价结果。农业农村部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评价得分=省级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省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得分靠前的4个省份确定为拟激励省(原则上粮食主产区省份不少于2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省进行激励。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将拟激励省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下年度2月底前将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由国务院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在分配下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给予新增安排1亿~2亿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要情简报、新媒体等,对激励省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八条 各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省,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国务院办公厅激励名单,并适当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财政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7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8年、2019年开始,以此类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各省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 .cn)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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