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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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通告〔2018〕2号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起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黄河干流;扎陵湖、鄂陵湖、东平湖等3个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8年2月8日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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