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规〔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业农村、农村经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林业和草原)厅(委、局):
为加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方案》《关于启动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特制定《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试验示范区”)建设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示范区是国家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试验示范平台,是农业绿色发展的先行区。
第三条 试验示范区是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门组织遴选产生。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明确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定位,探索符合区域特点和地方特色的绿色发展模式,率先推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稳定,努力实现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突出以下重点任务:
(一)严格保护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积极推进轮作休耕制度化、常态化实施,实现种地养地结合,节约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地下水,确保水土资源节约和永续利用。
(二)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零增长负增长。
(三)着力发展循环农业,实行种养结合,着力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实现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优美清洁。
(四)提升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确保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五)大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形成良好的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创新体制机制,构建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重点建立健全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体系、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绿色生态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农业绿色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等。
第七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落实《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要求,着力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联合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以绿色生产为重点的科技联合攻关,加快成熟适用绿色技术、绿色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各试验示范区要因地制宜总结一批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和技术集成,提炼推广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定期经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农业农村部,示范带动区域乃至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8部门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指导各省(区、市)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工作。
(二)组织领导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开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
(三)研究制定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四)开展试验示范区建设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试验示范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各部门各单位做法经验交流。
协调小组由农业农村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召开会议、评估确定、督促检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试验示范区建设重大问题、模式研究、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等技术支撑和咨询论证工作。
(二)不定期召开会议,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普及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绿色发展科技成果。
(四)对试验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五)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联系指导机制,加强对试验示范区的指导服务。根据主要职责分工、重点任务承担等情况,农业农村部有关部属单位承担试验示范区联系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建立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省(区、市)试验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试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试验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试验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试验示范区建设作为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创新支持政策,制定有效办法,完善协调机制,保障试验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依据试验示范区实际,在有关资源环境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试验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评估
第十五条 试验示范区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申报,兼顾具备条件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垦区,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整体工作突出的省(区、市)也可以整省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为:
(一)建设目标定位明确、符合区域自然生态特点,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工作全面开展,发展思路清晰,重点任务明确,取得一定成效。
(三)耕地、水、气候、生物等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清晰,开发强度合理。
(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方面路径清晰明确、科学合理。
(五)建立试验示范区建设组织领导及部门间分工协作协调机制,出台比较完善、规范的政策性文件,编制完成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推荐、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评估确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试验示范区申报和评估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试验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确定申报主体,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以整省为主体申报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二)试验示范区申报书。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规划及实施方案应充分体现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思路、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模式、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出产业和区域重点。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等8部门推荐组成评估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查、评估指标测算、现场答辩等方式,对各申报主体进行竞争性遴选,提出候选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经批准授予“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进展调度、督导检查、综合考核、能进能出”的考核管理机制,由协调小组适时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对象为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示范区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典型模式梳理,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典型模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省(区、市)试验示范区建设总体情况一并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进展调度报告报送情况纳入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据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等,对其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国家农业可持续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对试验示范区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进展、模式总结、政策措施等情况。
(一)建设进展。围绕试验示范区建设目标,对照各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方案,重点考核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绿色发展水平和进步程度。
(二)模式总结。重点考核试验示范区在倡导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总结提炼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和技术集成、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和典型案例等方面的情况。
(三)政策措施。重点考核政策支持和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在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出台的支持措施情况,以及组织领导、工作推进、监督考核、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核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评估。各试验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建设成效自评,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打分,形成自评估报告,自评估报告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第三方评估。协调小组聘请第三方机构,采取查阅档案与资料、实地考察、听取情况介绍等方式,对试验示范区进行现场考核,并结合试验示范区自评估报告,依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打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反馈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考核优秀的试验示范区给予通报表扬及优先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试验示范区要求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结束后,由第三方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仍不合格的,经协调小组审定后撤销“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试验示范区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试验示范区所在省(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发现上述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经核实确认后,由协调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的试验示范区,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试验示范区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考核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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