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经〔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准确反映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程度,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统计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服务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必要性。
(一)开展统计工作是反映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客观需要。农经发〔2017〕6号文件提出“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明显提高”。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专项统计,各地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缺乏定量描述,迫切需要开展配套的专项统计,准确反映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程度。
(二)开展统计工作是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当前,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蓬勃发展,但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服务、扶持工作相对滞后。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助于各地在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中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发展情况、把握发展趋势,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三)开展统计工作是履行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职责的内在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涉及范围广、行业多,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部门,农村经管部门承担着牵头单位的职责。各级农村经管部门不仅要在业务工作开展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也要在统计方面形成有权威性的数据。
二、准确把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
2018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表、指标解释与2017年试统计基本保持一致(附件1、附件2)。同时,为便于地方开展统计,制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说明》(附件3),作为各地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依据。
(一)统计范围:按照农经发〔2017〕6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各地应以农经发〔2017〕6号文件规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分类表(试行)》(见附件3)为依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
(二)统计对象:统计截止到2017年底从事经营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组织,可以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等,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三)统计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关键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丰富统计内容,探索开展分行业统计。
三、切实做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把开展统计作为落实农经发〔2017〕6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来抓,逐级部署好统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村经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积极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创新统计方式,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农村经管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要提高统计质量,认真做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同时要防止重复统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填写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于2018年8月31日前以厅(局、委)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体系与信息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联系人:王 蕾 高小军
电 话:010-59193124/3107
传 真:010-59193124
电子邮箱:jgzztxc@163.com
附件: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2.主要指标解释
3.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说明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附件1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2017年数 |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数量 |
1 |
个 |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2 |
个 |
|
2.农民合作社 |
3 |
个 |
|
3.龙头企业 |
4 |
个 |
|
4.专业服务公司 |
5 |
个 |
|
5.其他 |
6 |
个 |
|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就业人数 |
7 |
个 |
|
三、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增加值 |
8 |
万元 |
填报单位: 填报人:
逻辑关系:1=2+3+4+5+6
附件2
主要指标解释
1.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纳入本统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指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经济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统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各级集体经济组织中,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代行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民合作社:纳入本统计的合作社是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民合作社。
4.龙头企业:纳入本统计的龙头企业是指经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专业服务公司:纳入本统计的专业服务公司是指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公司。经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龙头企业不在此指标统计范围,纳入指标4统计。
6.其他:指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专业服务公司以外的,为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组织。例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服务联合体,以及供销、邮政、烟草等系统成立的其他组织。
7.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就业人数:指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中提供和协助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人员和临时性季节性人员。就业人员具体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指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员;或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的人员;或由于季节性歇业、单位不景气放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不满三个月的人员。
8.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增加值:指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的增加值。增加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确定,指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可按生产法计算,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也可按收入法计算,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附件3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口径说明
为便于各地开展好2017年度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范围、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增加值进行规范和说明,作为各地开展统计工作的依据。
一、统计范围。农经发〔2017〕6号文件规定,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依据农经发〔2017〕6号文件的规定和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主要领域,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主要涵盖7大类19小类,如下表。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分类表(试行)
序号 |
名 称 |
说 明 |
行业分类代码 |
1 |
种植业生产服务 |
指在农作物耕种防收等环节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不包括农机服务和农产品初加工 |
|
1.1 |
种子种苗活动 |
指对种子种苗培育、批发和技术指导 |
0511、5112 |
1.2 |
灌溉活动 |
指对农业生产灌溉排水系统的经营与管理 |
0513 |
1.3 |
病虫害防治活动 |
指从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等活动 |
0515 |
1.4 |
其他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等其他农业活动 |
0519 |
2 |
畜牧业生产服务 |
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服务活动 |
|
2.1 |
畜牧良种繁殖活动 |
指提供牲畜繁殖活动 |
0531 |
2.2 |
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提供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疗等活动 |
0539 |
3 |
渔业生产服务 |
指对渔业养殖、捕捞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 |
|
3.1 |
鱼苗及鱼种场活动 |
指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活动 |
0541 |
3.2 |
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渔用饲料生产、水产品初加工、病害防治等活动 |
0549 |
4 |
农机作业及维修 |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服务活动 |
|
4.1 |
农业机械活动 |
指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活动 |
0512 |
4.2 |
农业机械维修、租赁服务等活动 |
指提供农业机械维修、租赁、农机具存放等活动 |
4390、7112、5990 |
5 |
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服务 |
指对各种农产品初步加工、仓储和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
|
5.1 |
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
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打蜡、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其中棉花等纺织纤维原料加工指对棉纤维、短绒剥离后的棉籽以及棉花秸秆、铃壳等副产品的综合加工和利用活动 |
0514 |
5.2 |
农产品仓储保鲜 |
谷物、棉花、中药材及其他农产品仓储保鲜 |
5930、5951、5952、5959、5960 |
6 |
农业信息和营销服务 |
主要指农业信息、农产品物流和营销等服务 |
|
6.1 |
农业信息服务 |
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采集、分析、发布服务,电子商务服务 |
6431、6432 |
6.2 |
农资批发 |
种子批发、畜牧渔业饲料批发、化肥批发、农药批发、农用薄膜批发、农业机械批发等 |
5112、5113、5166、5167、5168、5171 |
6.3 |
农产品物流服务 |
农产品配送 |
5320、5430、552、6020 |
6.4 |
农产品营销服务 |
农产品品牌培育、应急促销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追溯服务 |
7451、7452 |
7 |
农业绿色生态服务 |
主要指畜禽粪污处理活动、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化肥、农药、节水等绿色高效技术服务等服务 |
|
7.1 |
畜禽粪污处理活动 |
0532 |
|
7.2 |
农膜、秸秆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收集、存储、运输和利用等服务 |
7721、7723 |
7.3 |
其他农业绿色生态服务 |
病死禽畜处理,肥料统供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高效低风险农药和先进施药技术,土壤治理等技术服务 |
7514、7726 |
说明:本表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为基础编制。其中:1.1、1.2、1.3、1.4、2.1、2.2、3.1、3.2、4.1、5.1、6.2、7.1等12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名称和说明基本采用原文;4.2、5.2、6.1、6.3、6.4、7.2、7.3等7小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明确对应项,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名称和说明。
二、组织数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为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活动的经济单位,包括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可以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等,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对既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同时也从事其他行业的经济单位,都计入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数量。对仅为内部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不对外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组织,不计入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数量。
(一)产业活动单位定义。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a.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b.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c.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二)法人单位定义。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b.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c.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就业人数。对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各经济单位的年就业人数进行统计,按各月就业人数做全年平均来统计,月就业人员按单位月末发工资人数来确定。
即:
四、增加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按收入法计算。通常情况下,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宜采用生产法计算;规模较大、会计核算比较规范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组织,宜采用收入法计算。可参照下表。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数量 |
一、营业收入 |
1 |
万元 |
|
二、营业成本 |
2 |
万元 |
|
1.劳动者报酬 |
3 |
万元 |
|
2.生产税净额 |
4 |
万元 |
|
3.固定资产折旧 |
5 |
万元 |
|
4.其他成本 |
6 |
万元 |
|
三、营业盈余 |
7 |
万元 |
(一)生产法计算方法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下,一般可以用“增加值=营业收入(1)-其他成本(6)”,或者“增加值=营业收入-物化成本”替代计算。
营业收入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物化成本就是为生产产品而付出的物的成本,包括直接物化成本和间接物化成本。在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中,主要指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等的成本,如购买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地膜、饲料、柴油、农机具零配件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成本。
(二)收入法计算方法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3)+生产税净额(4)+固定资产折旧(5)+营业盈余(7)。
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它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保险、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这里包括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各种福利保险费等。对个体经济来说,其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统一作为劳动者报酬处理。
生产税净额是指常住单位向政府交纳的生产税与政府支付给经济单位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它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出口关税、进口关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及一些规费,如: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养路费和绿化费等。补贴收入在生产税净额中是作为减项处理的,如国家按规定补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退税。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企业等本年营业的利润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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