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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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渔〔2018〕60号

各有关省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单位数据库建设,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水平,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工作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要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二维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逐步实现水产品“从池塘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切实做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

  1.明确可追溯试点对象。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单位(附件1)要建立可追溯信息平台,将本单位或本区域主要产品纳入平台,实现产品信息可追溯。

  2.做到主体责任可追溯。围绕落实主体责任,一要建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制度,销售的水产品应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标签。二要做到投入品、苗种来源可追溯,使用情况(日期、用量、地点)可追溯。三要做到水产品生产主体和生产批次可追溯,实现同一天、同一池塘(网箱、养殖池)、同一品种产品来源和去向可追溯,部分名贵品种要实现单体可追溯。

  3.满足信息查询需求。试点单位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须具备与本区域内省级平台或我部平台对接的条件和功能。试点单位须具备实现水产品可追溯的硬件条件,包括可追溯系统、计算机、二维码或标签打印机等,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将企业产品生产信息、投入品使用信息和质检信息等输入到可追溯管理平台,做到从投入品到养殖产品全程可追溯。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要以试点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产品养殖经营主体信息为基础,建立动态数据库,做到可随时核查更新补充信息,可随机调取养殖经营主体信息,既可按养殖经营主体名称也可按养殖品种或养殖方式调取信息。试点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产品养殖经营主体都要纳入动态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1.组织养殖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围绕落实监管责任,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单位(附件2)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产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繁育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对养殖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行政区划、生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养殖证编号(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养殖场类型(个人或企业)、养殖方式、养殖面积、主养品种、生产能力等。

  2.建立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建立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安排专人对养殖经营主体信息进行登记、入库建档并严格审核把关,实现试点行政区域内养殖经营主体信息可查询。对养殖经营主体定期进行现场核查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库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试点单位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须具备与本区域内省级数据库或我部数据库对接的条件和功能。

  3.发挥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作用。试点行政区域内执行的各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查的养殖经营主体要随机从动态数据库中选取,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奠定工作基础,积累工作经验。

  二、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

  (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拟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三)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单位负责按本通知和委托任务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对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达到工作要求。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9月14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指导水产品养殖经营者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我部将整合相关项目资源集中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三)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达到创建标准,由试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18年可追溯试点和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应于2019年7月底之前申请验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 刘莎莎(电话010-59192950,传真59192990,邮箱sunfish@agri.gov.cn)

  附件:1.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单位名单

  2.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附件1

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试点单位

1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宁德市渔业协会

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顺德顺爷水产有限公司

3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鳗业工作委员会

4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大菱鲆分会

附件2

水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经营主体动态数据库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试点单位

1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凤阳县水产局

2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顺德区农业综合技术中心

3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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