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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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办〔2017〕8号

  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1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以下简称《决定》),清理规范了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涉及我部2项(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不再作为“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的受理条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不再作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的受理条件,由中介服务事项转为技术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二、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及服务指南

  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农办办〔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工方案>的通知》(农办发〔2016〕4号)有关要求,部科技教育司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尽快制定竞争方式选择技术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并配合财务司落实技术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的相关工作,以确保清理规范后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部科技教育司要切实抓好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于3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部分)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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