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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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办〔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1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6项(见附表)。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停止审批相关事项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等5项事项进行审批,不再对“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事项进行初审,不得自行给予过渡期、暂缓执行或变相继续审批。

  二、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及服务指南

  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决定》要求落实到位。

  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切实抓好本系统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于3月31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农业部门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部要加快制定实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2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

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要加大肥料打假力度,对肥料产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4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5

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取消地方初审后,农业部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畜牧兽医(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6

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审批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制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时提出具体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管理机构执行规划和制度的监督力度,同时完善应急预案,通过畅通举报渠道、开展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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