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指南》的通知
时间: 来源:农业部公报-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农办财〔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其他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1号),现将《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任务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报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逐级进行申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农业部部属预算单位已在部门预算中编报了本项目预算,此次不再申报。

  二、各单位要按照指南要求,明确项目预期成果及绩效目标,测算所需资金,制定工作方案。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避免无效申报。

  三、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工资福利、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开支除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开支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统一以财(计财)字号文件,于2017年3月3日前将所有申报文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1份),同时抄送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份),并登录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进行申报,超过上述时限将不予受理。

  五、相关事宜请与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或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联系。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综合处 闫岩 010-5919322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项目管理处 宋雨河010-5919541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

  邮政编码:100125

  农业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 赵越 010-59193296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指南

  一、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大局,广泛参与多双边农业合作,加强“一带一路”农业合作,着力推动农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履行农业国际责任,强化国际农业合作技术支撑和全球农业科技合作,增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项目内容

  (一)服务“一带一路”农业合作,为农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

  1.开展国际农业合作。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大局,落实领导人对外农业承诺与出访成果,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粮食安全和农业政策交流相关活动,实施农业优质高产示范项目、建设合作园区、开展品种选育和试验,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推动农业走出去;与周边国家通过建立防控监测站或实验室等方式开展跨境动植物疫病联合防控技术合作。

  2.开展“两区”建设试点。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试点范围按“两区”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3.开展境外农业技术推广和对外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支持在境外建设农业技术示范中心、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品种试验站、技术推广站等技术平台。支持相关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对外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支持举办各类多双边农业合作项目对接会、洽谈会等。

  4.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公共服务工作。开展农业走出去企业信用评价试点,支持第三方机构对农业走出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探索建立农业走出去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发挥农业走出去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强化农业国际合作智力支持。

  5.开展农业对外合作人才培养。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科技支撑与人才基地建设,发挥科技支撑、服务咨询、对外合作人才培养、现代农业展示、农业文化传承与传播等功能。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培训学院等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及拉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农业官员、技术人员、农业政策研究人员等对外合作培训,支持农业走出去企业培训外籍员工。

  (二)优化“引进来”结构,对多双边农业合作机制下的引技、引智、引资提供配套支持

  1.开展国际农业科技交流合作载体建设。支持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共同建立科技交流合作载体,推动开展务实合作,加强多双边农业科技领域合作。

  2.对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提供配套支持。对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欧盟等区域组织,以及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的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3.开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和交流合作工作。参与农业文化遗产国际交流,支持我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三)履行农业国际责任,为开展农业多双边谈判等提供支持

  1.开展投资谈判服务工作。支持开展中美、中欧农业投资协定谈判,以及外资并购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2.支持涉农国际标准和规则磋商谈判以及履约相关工作。对多双边涉农标准和规则制定修订等情况进行跟踪,为参与相关磋商提供技术支持,并开展履约相关工作。

  三、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1号)执行。确需发生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应当明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不得开支工资福利、物业管理费用,不得开支除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用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得开支与实施项目无关的费用。

  四、申报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二)具有所申报领域的相关资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能力,长期专门从事农业外事外经外贸业务,具有从事农业国际合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有明确的农业国际合作工作安排和资源渠道。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5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四)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按时报送项目申报、自查、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备,以往项目检查结果不为差。

  五、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农业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单位)统一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项目申报,地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由属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项目整合和统一申报。

  (二)各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初评工作,统一上报。

  (三)各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填报项目预期成果及绩效目标,通过设立明确可衡量的具体指标,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客观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四)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文件以财(计财)字号文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1份),同时抄送农业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1份),并登录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管理系统(182.92.158.129)填报项目申报材料。文件及系统材料同时齐备方为申报成功。

  附件:2017年农业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任务申报书(附件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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