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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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二、本名录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三、农业部已经发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继续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8月31日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序号

有效成分名称

备注

1

甲拌磷

实行

定点经营

2

甲基异柳磷

3

克百威

4

磷化铝

5

硫丹

6

氯化苦

7

灭多威

8

灭线磷

9

水胺硫磷

10

涕灭威

11

溴甲烷

12

氧乐果

13

百草枯

14

2,4-滴丁酯

15

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

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

氟鼠灵

实行

定点经营

18

敌鼠钠盐

19

杀鼠灵

20

杀鼠醚

21

溴敌隆

22

溴鼠灵

23

丁硫克百威

 

24

丁酰肼

 

25

毒死蜱

 

26

氟苯虫酰胺

 

27

氟虫腈

 

28

乐果

 

29

氰戊菊酯

 

30

三氯杀螨醇

 

31

三唑磷

 

32

乙酰甲胺磷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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