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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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渔〔201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远洋渔业处。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010-59192922,传真:010-59193056)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推进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远洋渔业的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是指由我国企业或以我国企业为主,在远洋渔业重点入渔国或沿岸国建设,主要为我国远洋渔船生产配套服务的渔业综合服务基地。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主要是为满足入渔国需求以获得渔业权益,为远洋渔船提供后勤保障,为远洋渔业海上交通安全提供应急服务,为远洋渔业船员提供培训、休整服务等。

  第三条(支持范围)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支持范围:

  (一)新建远洋渔业海外基地中的公益性建设;

  (二)现有远洋渔业海外基地改扩建项目中的公益性建设。

  第四条(建设内容)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及设施: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引桥、趸船、船闸、港池与航道疏浚、锚地疏浚、灯塔航标、锚泊与系泊设施、导助航设施等;

  (二)陆域建筑物及设施:基地道路及场地、管理用房、冷藏加工厂房及设施、修造船厂房及设施、浮船坞及附属设施、环保处理设施、供电与照明、给排水、消防、饮用水处理设施、供油设施、医疗用房及设施、培训与教育用房及设施、船员之家、渔船船检设施、基地视频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水文与气象观测设施、海上救生或救助设施等;

  (三)入渔国提出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五条(补助标准)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基地公益性建设部分中方企业总投资的30%,单一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评审专家) 农业部设立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财政、审计、工程技术、远洋渔业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方面人员组成。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评审安排,农业部从专家库中抽取5~11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审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验收报告;

  (三)根据农业部安排,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

  评审专家的选取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确定

  第七条(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

  (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二)申报项目企业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在项目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专属经济区毗邻的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拥有基地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三)取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许可,并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用地等批准文件。其中,有关用地的批准文件签发对象包括申报项目企业、其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的合资公司或外方合作方;

  (四)按照《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附件1)完成项目实施方案;

  (五)接受省级及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申报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企业上报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形式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汇总报农业部。

  第九条(专家评审) 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认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审核公益性建设投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等。

  第十条(评审结论) 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需明确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中方企业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规模。

  第十一条(公示) 农业部将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项目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同年3月20日前报农业部。

  农业部对修改后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后,进行批复。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

  评审和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一)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已获得农业部批复;

  (二)已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项目验收和外部审计。项目验收和外部审计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完成,外部审计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按照《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附件2)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组织编写。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所辖企业上报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形式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汇总报农业部。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 农业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对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核定公益性建设投资、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十六条(评审结论) 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中需明确项目公益性建设内容和规模、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和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公示) 农业部将专家组对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评审意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资金确定) 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于同年3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农业部对修改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 省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总结)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助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项目抽查) 农业部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对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农业部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实施:

  (一)变更项目建设单位;

  (二)改变项目建设地点;

  (三)公益性建设内容的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

  (四)项目建设超过批复建设期限一年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处罚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在执行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期间,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照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建设的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不纳入项目资金补助范围。

  附件:1.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2.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3.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形式审查基本要求

  4. 远洋渔业海外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形式审查基本要求

  (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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