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市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的部署,根据《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科技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要求,在前期各地争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基础上,经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简称为“中国特优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主导品种选择。各地要以《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对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立足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充分挖掘资源文化优势,综合考虑市场消费需求,统筹兼顾粮经产品、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特产品等五大类特色农产品,在重点品种(类)内自主选择特色主导品种,科学合理申报特色鲜明、优势集聚、产业融合、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国特优区。
(二)创建区域布局。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申报。区域内特色主导品种相同、特色产业基础相似、特色产业链条衔接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地级市可单独申报,地级市区域内的部分县(场)也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地区须加强规划引导,能够有效整合区域内财税、土地、环境、水利、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构建起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统筹好中国特优区内产业链条建设,实现产业持续均衡发展。
(三)申报基本要求。拟申报的中国特优区,应符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附件1)中的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是产业特色优势显著。产业资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创建措施有力,特色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具备发展“中国第一,世界有名”特色产业的基础条件。二是市场机制运转有效。产业发展规模适度,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市场管理机制健全。三是推进措施务实具体。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支持保护、持续发展、金融政策、价格机制和品牌创建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四是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建设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经验丰富,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二、申报安排
(一)申报数量。根据中国特优区的重点品种(类)和区域布局,此次申报数量为125个。在充分考虑各地农业综合区划、种养传统、生产规模、产业基础及发展潜力等因素基础上,确定了分省申报控制数(附件2)。
(二)申报程序。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中国特优区申报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省级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林业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地方政府自愿申报,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遴选,经省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计划单列市计入本省指标,由所在省统筹安排上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直接报送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三)申报材料。中国特优区申报主体需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书》和《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基础数据表》(附件3、附件4),并提供创建工作方案及证明材料。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填写《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5),明确推荐顺序,并将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加盖公章,每部门3份)及电子版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至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三、认定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将组织成立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选择熟悉中国特优区建设支持政策、长期从事特色产业发展研究、掌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专家,开展中国特优区的评价认定、指导咨询以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指标体系。围绕中国特优区的内涵与主要特征,从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质量控制、品牌建设、利益机制、绿色发展和管理保障八个方面,制定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中国特优区创建认定标准。
(三)评审公示。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组织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根据中国特优区创建认定标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中国特优区认定名单。名单确认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林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反馈。公示无异议后,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对达到创建条件、暂未达到认定条件的,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将向申报主体反馈填平补齐建设重点和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二)严把材料质量。各省级特优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重点,择优选择品种和区域,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按时报送材料。中国特优区申报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省及垦区、林区要迅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科学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对于数据不实、材料不全或滞后报送的将不纳入本次申报认定范围。
联系方式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 系 人:沈国际
电 话:010-59193102,010-59193147(传真) 电子邮件:nybscc@126.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联 系 人:李 东
电 话:010-68502177,010-68502631(传真) 电子邮件:ny68502631@163.com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联 系 人:李 斌
电 话:010-84238203,010-84239372(传真) 电子邮件:lxjj8203@163.com
附件:1.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
2.2017年各省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控制数
3.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书
4.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基础数据表
5.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申报信息汇总表
6.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联系表
(附件2~6详见农业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2017年8月10日
附件1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标准
根据《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科技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17〕3号),围绕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内涵与主要特征,以市场为导向,立足资源禀赋,加强技术支撑,强化质量管控,发挥品牌引领,坚持科学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引导性,制定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为“中国特优区”)创建认定标准。
一、创建条件
(一)资源禀赋独特。原则上以县(市、区,垦区,林区)为创建主体,具有独特的区位、地理、气候或者生态条件,资源禀赋突出,有特点鲜明的品种、技术或加工工艺,有一定的生产传统。
(二)产业基础扎实。特色主导产业总产值(县均)省内排名前三,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的出口优势。产业基础设施条件配套完善,初步形成了技术研发投入、合作交流和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建立了特色产业的标准体系,组织化、标准化程度较高,产业链条相对完整。
(三)产品优质安全。特色主导产品品质突出,质量安全体系较为健全,生产方式绿色生态,形成了知名度较高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四)带动作用较好。特色主导产业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农民能从特色产业链的有关环节中获得收益,促进了区域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
二、认定条件
(一)资源禀赋
1.生态环境适宜。土壤、水源、气候等生态环境质量良好,适宜发展特色主导产品的规模化种养、产业化经营。
2.发展规模适度。建设规模与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
(二)产业发展
3.生产水平领先。特色主导产品标准化种养水平高,良种覆盖率广,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
4.服务体系完善。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为基础,建立了覆盖种子种苗供应、生产加工、技术服务、仓储物流、营销推介等关键环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流通设施完备。在发展特色主导产品种养基础上,特色主导产品初加工率较高,具有完备的冷链物流、贮藏保鲜、脱水干燥、屠宰加工等配套设施,建立了以经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的产地专业市场。
6.销售方式创新。积极推进特色主导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通过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灵活运用农业展会、营销推介等活动开展产销对接。
7.拓展国际市场。特色主导产品远销海外市场,具有较高的国内外知名度。
(三)科技支撑
8.机构队伍健全。具有稳定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体系,与国家、省级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9.投入支持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技术支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研发推广领域,并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10.成果效用显著。自主研发应用了一批与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制定了特色主导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参与国家或国际标准制修订。
(四)质量控制
11.严格落实责任。构建了严格高效的特色主导产品质量检测及监管机构,建立了特色主导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制定了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风险可评估、事件可处置。
12.加强监测认证。建立了特色主导产品生产投入品准入、购销、实名购买等规章制度,建有生产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常态化特色主导产品及投入品的监督抽查。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
13.监管执法到位。定期开展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制定了特色主导产品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应对特色主导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
(五)品牌建设
14.品牌文化深厚。特色主导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或具有较长的种养历史,形成了独特的品牌文化,并建立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管、保护以及诚信管理制度。
15.品牌成效显著。特色主导产品品牌授权使用规范,多次荣获国内外知名奖项,在区域外设有实体专营机构。
(六)利益机制
16.产业组织化发展。特色主导产业规模化程度高,具有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
17.构建利益机制。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与市场主体间构建了稳定的利益分享和运行保障机制,农民从特色产业中获得了较高收入。地方政府、涉农企业等主体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内农户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绿色发展
18.资源有效利用。水、肥、药等农业生产资源高效使用,秸秆、农膜、畜禽粪污、林业剩余物等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
19.绿色生态防控。绿色生态防治技术广泛应用,化肥用量与同等条件的特色主导产品相比明显下降。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较高,饲料兽药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八)管理保障
20.加强组织管理。立足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向特色产业。成立特色主导产业的管理机构,印发相应规章制度,并将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认定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1 |
资源禀赋 |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是否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二级标准及以上 |
2 |
水源质量是否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II类以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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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气候条件是否适合特色主导产品的种植或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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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业发展 |
是否具备良好的水、电、路、讯、网等基础设施条件 |
5 |
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基地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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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色主导产品良种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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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色主导产业总产值占农牧渔业(林业)总产值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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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建立与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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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色主导产品初加工转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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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具有特色主导产品的产地专业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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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与超市、学校、企业、社区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否通过电商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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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特色主导产品商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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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色主导产品出口量占销量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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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科技支撑 |
是否具有稳定的特色主导产业科研力量 |
15 |
是否自主研发特色主导产业的生产、加工等技术及应用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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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参与国家或国际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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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建立特色主导产品的地方标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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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对特色主导产业有科技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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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质量控制 |
是否建立特色主导产品质量监管机构 |
20 |
是否建立特色主导产品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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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开展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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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是否开展特色主导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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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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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品牌建设 |
是否为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品种 |
25 |
是否有地理标志(森林可持续经营)等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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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是否有特色主导产业相关的品牌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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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是否建立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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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是否有连续开展特色主导产品宣传推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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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是否获得省部级相关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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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是否在区域外设有实体专营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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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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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利益机制 |
是否具有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
33 |
是否具有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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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利益机制 |
是否有区域性特色主导产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 |
35 |
农民从事特色主导产业收入占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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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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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绿色发展 |
特色主导产业节水设施及相关技术应用比重 |
38 |
特色主导产业生产投入品使用情况及绿色防控面积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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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土壤有机质含量、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集中处理及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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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废弃物(加工副产物、剩余物)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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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管理保障 |
是否制定“十三五”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或特优区创建工作方案 |
42 |
是否制定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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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是否设立专门负责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的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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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社会资本对特色主导产业的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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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是否将特色产业发展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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