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修定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鸡进口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第167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略)
2.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略)
3.种鸡进口技术要求(略)
农业部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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