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7 14:14:24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
农办经〔2016〕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载家庭农场名录报表;未使用全国农经统一软件的省(区、市),可由省一级在农经系统中先行下载,以邮件等方式发送各县(区、市),待填完后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导入即可。导入后可在“查看村导入数据”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查看”功能中查询已导入的家庭农场数据记录。
(四)时间要求:请于3月10日起,组织指导各县(区、市)将每户家庭农场的基本信息填入家庭农场名录报表中,并加强信息审核,确保填写完整、准确。请于4月10日前,组织完成名录数据采集工作。
各地要加强家庭农场管理部门和农经统计部门沟通配合,采取对名录数据抽查等手段,确保家庭农场认定信息真实准确,防止滥定。对于已进入名录库但经营情况有变动、不再符合农业部门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要通过年审等方式建立淘汰制度,实现动态管理。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建成运营后,将通过金融、保险机构点对点服务进行信息验证。我部将在今年重点就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使用等内容开展相关培训,通知另发。
经管司联系人:杨凯波
联系电话:010-59193116
信息填写联系人:薛颖瑞
联系电话:010-59192799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2015年底各省份预报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数量
省份 |
家庭农场数量 |
||
省份 |
家庭农场数量 |
省份 |
家庭农场数量 |
北京市 |
8 |
湖北省 |
24739 |
天津市 |
193 |
湖南省 |
14199 |
河北省 |
7659 |
广东省 |
13422 |
山西省 |
88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525 |
内蒙古自治区 |
990 |
海南省 |
1041 |
辽宁省 |
2997 |
重庆市 |
8900 |
吉林省 |
11186 |
四川省 |
14726 |
黑龙江省 |
17090 |
贵州省 |
2367 |
上海市 |
3031 |
云南省 |
2455 |
江苏省 |
26290 |
西藏自治区 |
0 |
浙江省 |
21436 |
陕西省 |
6998 |
安徽省 |
29382 |
甘肃省 |
4106 |
福建省 |
5306 |
青海省 |
1970 |
江西省 |
23827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754 |
山东省 |
2238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19 |
河南省 |
6898 |
汇总 |
287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