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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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医发〔2016〕34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2015年全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2016年兽医工作要点》工作任务,实现全国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跨省调运畜禽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手写出证一律无效。各地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数据信息由出证终端实时传入中央平台数据库。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跨省调运畜禽附有手写检疫证明或在中央数据库中无法查询到信息的检疫证明,一律按照未附检疫证明进行处理、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完善省级数据库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及时准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中央平台数据库管理,做好数据交互、查询以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确保中央平台全天候正常运转。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问题和建议,请向农业部兽医局反馈。

农业部

2016年7月6

责任编辑:高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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