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推进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快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步伐,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按照《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9月中下旬,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省际交叉互查活动。全国共组成32个检查组,对32个省份、60个地市、58个县市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128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地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和生猪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情况等。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从交叉互查情况看,各地高度重视屠宰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突出抓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切实强化屠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安排专门经费支持专项整治行动。广东、四川等省份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列为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管理内容;上海、陕西等省份召开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现场会,推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典型经验;安徽、云南、贵州等省份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新疆、青海、宁夏和内蒙古等省份结合本地特点,着重开展牛羊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福建、黑龙江等省份结合春防检查,督促市县切实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猪屠宰监管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湖北、江苏、湖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举办“屠宰企业开放日”“检测开放日”“屠宰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让消费者了解肉品生产过程和生猪屠宰监管工作;上海、云南和吉林等省份举办多期屠宰企业专项培训,以案说法,增强生猪屠宰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意识;贵州、甘肃等省份印发生猪屠宰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培训方案,加大对屠宰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据统计,1~9月,各地共发放宣传材料186万余份,开展各类培训近5000场次,培训13万人次,媒体报道6400余次。
三是深挖线索,排查隐患。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围绕“四个重点”,全面排查生猪屠宰监管隐患,即:以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为重点区域,以代宰经营、混合经营等为重点业态,以私屠滥宰的“黑窝点”、收购贩运病死猪的“黑心户”等为重点对象,以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猪等为重点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本地区生猪屠宰风险隐患。同时,通过电视、网络和短信等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布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监督。湖北省通过排查,发现4家屠宰场检测试纸条过期和屠宰活动记录不真实,及时责令改正,并由主管厅局长约谈屠宰场负责人和辖区监管机构负责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督促效果;广西、福建等省份通过函告方式,督促相关地市核实举报线索,限期整改到位,及时反馈查办结果。据统计,1~9月,各地共开展执法检查40513次,出动执法车辆51948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4万人次。
四是集中整治,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整合执法力量,加大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猪等屠宰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山西、江苏、广西等省份农牧、公安、食药部门联合印发了打击私屠滥宰的通告;山东、江西、浙江和贵州等省份组织开展“百日严打”、“百日会战”和“屠宰亮剑”行动,取得不错的社会反响;江苏、上海等省份加大屠宰资格清理整顿力度,打击和关闭一批“小、散、乱、差”的不合格屠宰场点;天津、海南等省份曝光违法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将违法企业和个人列入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河南、辽宁和陕西等省份定期通报办结的典型案例。据统计,1~9月,各地共捣毁私屠滥宰窝点587个,查处屠宰违法案件5759个,罚款1765万元。
五是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地采取多种联合执法模式,整合内部执法力量,开展区域间执法协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震慑警示和严打高压态势,实现对屠宰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精准和有力打击,提高了专项整治行动效能。海南、江苏和安徽等省份农牧、公安、食药等部门联合发文,搭建了违法线索和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北京、天津、河北联合印发《京津冀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形成京津冀区域协调联动监管格局;山东、广东、湖南和重庆等省份在重大节日、重大赛事和重大活动等食品安全敏感期,农牧部门会同公安、食药等部门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开展联合检查,有力保障了重大活动期间的肉品质量安全。据统计,1~9月,各地共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的屠宰违法案件68起。
六是加强抽检,严防违禁。各地严格按照我部要求,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河南、辽宁和西藏等省份积极申请财政经费,加大“瘦肉精”抽检覆盖面,增加抽检频次;浙江省查实2起肉牛违法添加“瘦肉精”事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江西、内蒙古和宁夏等省份将日常抽检与飞行抽检相结合,加大官方抽检的比例和随机性。据统计,1~9月,各地共在屠宰环节抽检“瘦肉精”样品362万余份,检出阳性样品141份。对检出阳性样品的企业,均已依法处理。
七是健全体系,完善机制。目前,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9月底,除西藏外,全国省级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基本到位,市级职责划转率为95%,县级划转率为82%。各地在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完善屠宰监管机制。山西、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宁夏启动了地方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浙江、广东出台了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北京、天津等肉品主销区积极探索生猪经纪人备案管理制度,推行“场厂挂钩”经营模式;安徽、河南和辽宁等肉品主产区逐步建立“产销衔接”和出省肉品企业“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出省肉品监管力度;湖北实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两个责任清单管理;江苏、天津、吉林、山东、福建、陕西、宁夏等省份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大对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缓慢。截至9月底,除西藏外,全国仍有5%的地市和18%的县市未完成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屠宰监管职责调整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国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影响了屠宰监管工作开展,造成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屠宰监管执法力量亟待加强。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基层农牧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增加,监管范围扩大,而监管所需机构、人员、经费等却没有完全到位。一是部分已完成职责交接地区,“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的现象比较突出,职责交接质量不高;二是各地普遍存在屠宰监管经费短缺、监管设施设备不足的情况;三是基层屠宰监管执法经验不足,需要切实加强培训。
(三)屠宰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受人手紧张、经费短缺、监管对象繁多等因素影响,有的地区屠宰监管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制度也未全面落实,一定程度上存在运动式、突击式执法现象。
(四)屠宰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尚未出台支持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有效化解。畜禽屠宰企业“多、乱、小、散”并存,屠宰企业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步伐较慢。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此次交叉互查活动,较好地总结了各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成绩,也发现了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各地要相互借鉴、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暴露的问题,推动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努力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管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尚未全面完成职责调整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示,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职责调整,尽快建立上下贯通的屠宰监管新体系。在加快推进职责调整的同时,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机构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步到位,切实提高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
(二)着力构建畜禽屠宰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畜禽屠宰立法实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牛羊禽屠宰管理办法等。二是各地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研究制定本地区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屠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各地要加强屠宰管理培训,组织开展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监管执法办案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秩序。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继续落实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各项任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资格清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请设区的市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改或关停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三是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认真履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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