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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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经发〔201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和推动做好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法集资是我国金融经济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涉众性强、危害十分严重。当前,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投资农业项目为名,打着农民合作社的旗号非法集资活动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农民群众,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后果极其严重,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工作。

  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加强部门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范和处置相关工作。当地明确了农业部门职责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当地没有明确农业部门职责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二)加强风险防控。非法集资成因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必须突出重点,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农牧渔业指导,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提示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群众,防止风险积累,消除非法集资的隐患,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加大风险排查。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职责任务,开展或配合参加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承担有监管任务的农业部门要制定风险排查工作方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及时摸清本地区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要加强与地方处置非法集资办及银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到步调一致,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四)广泛宣传教育。要根据农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

  (五)积极配合稳妥处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着集资参与者的“钱袋子”。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

  三、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为本社成员发展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服务的业务活动。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符合农民群众的愿望,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对缓解农民融资难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重要作用。要选择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有一定信用合作基础的农民合作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慎重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引导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重视规范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结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部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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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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