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调查结果,我部编制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2014)》和《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14)》,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检疫审批和新发疫情报告、发布工作。2014年印发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2013)》和《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13)》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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