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对适用范围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新修订的《规定》,回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农村工作情况的发展变化,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考虑到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等均履行相应的村级事务管理职责,此次明确将其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二是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三是基于近年来乡镇基层站所领导体制的调整变化,将相关工作人员规范表述为“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四是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城市的街道、社区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将这类街道、社区中的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参照适用对象予以规定。
问:《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将原来的两章行为规范内容整合为一章,按照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相关行为规范以领域进行分类,分为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村级组织选举、作风建设、农村事务监督、社会管理等8个方面。同时,在每个方面聚焦农村基层干部廉洁风险典型表现,列项细化“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与《规定》第四条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的正面要求相结合,清晰列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规范,增强了制度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纪法保障。
问:《规定》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监督作了哪些细化完善?
答:新修订的《规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管理监督的实践做法进行系统总结,主要从5个方面予以细化完善,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是充实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定,明确要求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村基层各级各类组织“一把手”的监督。二是完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增写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收支委托代理记账、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公开招投标等规定。三是增写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以科技手段强化对基层公权力的监督、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四是完善报备制度,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五是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强调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村巡察全覆盖,明确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要求有关主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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