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2-14 10:31:11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摘自农业农村部网站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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