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发生工伤,建筑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后拒不赔钱。公司被冻结账户后,还称其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能查封。果真如此吗?
最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就审结并执行了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最终帮农民工董某成功追回包括工伤医疗费在内的7万余元执行款。
案情回顾
2021年,41岁的农民工董某在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做外墙油漆时,不慎踩空摔下受伤,前后花费住院治疗费用16504.77元。董某后被认定为工伤,该建筑公司不服,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劳动争议。
诉至法院后,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建筑公司支付董某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7005.97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董某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仅履行第一期16746.97元后,又没了动静。2024年3月,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书,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258.28元,并将该款项扣划至执行款专户。
异议审查
法院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后,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不能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扣划,要求撤销恢复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该账户冻结并执行回转。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虽案涉项目开立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实施)实施之前,但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已有规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实该账户已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银行进行日常监管。经查询该账户自开立以来银行流水,发现存在向该公司其他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转账记录,案涉账户资金并非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所以,虽然案涉账户户名为“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其使用、资金支出与普通银行账户无异,因此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冻结、查封、扣划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审查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执行异议,并对案涉账户资金进行执行。
以案说法
协助办理该案的法官助理杨瑾锷介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其本意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工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显而易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至少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及时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纳入监管之下;二是资金仅能够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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