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欺诈骗保行为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近期,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6月,陶某波因右股骨头坏死到医院住院治疗,其间,产生医疗费用35895.25元。因其未交纳2019年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不能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于是陶某波私自拿走弟弟的农村医疗合作本和身份证冒用其身份办理住院手续,并在出院后报销医疗费用25659.25元。被医保局发现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波以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陶某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陶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其骗取的医保金25659.25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住院医疗报销待遇的犯罪时有发生,部分行为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拒交费不参保,但在生病住院面对高额费用时,却又对亲友的保险打起歪主意,一念之差滑向犯罪。此时,亲友如严词拒绝尚能悬崖勒马,倘若知情默认,更可能涉嫌帮助犯罪,从一人犯罪变成结伴入狱。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判罚体现了对医保骗保犯罪依法严惩的精神,有力维护了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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