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要求,为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在全国全面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创新上要效益,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自主自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自2024年起,全国种粮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聚焦惠及农户。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体现高质高效。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协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绩效导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
——加强合规管理。各地要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承保机构要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提升风险预警、识别、管控能力,加强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增强种粮农户政策满意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监督承保机构重合同、守信用,及时足额定损理赔,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鼓励创新赋能。鼓励各地探索开发契合农户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以及防灾减灾举措有机结合,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同时,提升农业保险数字化、线上化水平,夯实保单级大数据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管理精准度、精细度、可靠度。
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保障水平覆盖相关农产品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小农户等全体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实施地区为全国种粮地区。具体作物品种和保险产品结合种粮实际情况和农产品特点确定。
(三)完全成本保险保障水平、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均不得高于相应品种产值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在相关中央单位承担不低于10%保费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相关中央单位保费补贴按其种植业务所在地补贴比例执行。
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二)保险费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承保机构公平合理拟定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指导,并征求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意见。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不得拖欠。
(四)保险监管部门应监督承保机构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五)承保机构应规范费用列支,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六)承保机构应抓实查勘定损工作,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管理,提高农户信息采集准确度。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种粮信息采集等方面提供支持。
摘自财政部网站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夏粮收购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强调要认真抓好政策性收购,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
《通知》提出,精心组织市场化收购,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着力推动产销合作走深走实,因地制宜开展跨区域、跨主体、多模式、多业态产销合作活动,健全完善政府搭台、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产销合作长效机制。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市场化收购融资压力,支持农民售粮变现。
《通知》还明确提出持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其中包括强化库点标识标牌管理、巩固预约收购实践成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等多项工作。
此外,关于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强调要加强产购储加销全链条协同保障,一体推进粮源调度、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工作,形成保供稳价合力。
(方经纶)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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