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的野生动植物不容破坏、不容践踏。今年初,新疆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典型案例,坚持能动司法,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
张某某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挖野生锁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以采挖锁阳为目的,通过被告人李某某找到阿克苏拜城县大宛齐农场居民李某某甲,请李某某甲帮忙寻找野生锁阳。三被告人在李某某甲的带领下,在拜城县某村范某某种植的玉米地地埂上找到两处锁阳生长地点,采挖野生植物锁阳100株。经司法鉴定涉案疑似野生植物为锁阳,锁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锁阳”是一种寄生草本植物,属于名贵中药药材,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也因其生长在沙漠地带,对稳定生态环境也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被破坏,无法恢复。
阿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采挖雪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阿某某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哈密市伊吾县盐池镇东天山客尔里克自然保护区大羊头沟西侧的山沟中采挖野生植物雪莲 265株。案发后,涉案植物全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265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
【裁判结果】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判决,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雪莲265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雪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菊科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冰川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严禁非法采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乌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采挖野生肉苁蓉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5至4月4日间,被告人尹某在明知野生肉苁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许可,在克拉玛依市非法采挖野生肉苁蓉250株,并将采挖的野生肉苁蓉晾干后藏匿于宿舍内。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要旨】肉苁蓉,俗称“大芸”,是一种寄生在沙漠树木梭梭、红柳根部的寄生植物,主要生长在新疆、青海等日照强烈、极端干旱、土壤贫瘠的沙漠里,有“沙漠人参”之称,属国家二级、自治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植物虽无言、法律有话说,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全社会都应增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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