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知多少
时间:2024-11-14 15:10:17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2022年8月1日起,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要求,带大家一起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

  外来物种与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原则 与管理链条

  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我国在国家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下,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

  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采取“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的全链条防护体系,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外来入侵物种监测制度及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发布制度。

  国家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外来入侵物种全国普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监测信息,不得擅自发布监测信息”。

  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职责 与管理方式

  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职责包括实施口岸检疫监管、开展境外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打击跨境外来物种违法行为等。

  海关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方式包括: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边民互市等渠道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依据职责分工,对需要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的实施检疫审批;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海关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国门生物安全监管职责。

  外来物种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引进单位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引进单位除依法办理外来物种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外,还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对于发生引进物种逃逸、扩散的,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等补救措施并主动报告。

  外来入侵物种相关违法行为的 处罚与处置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以没收、最高25万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或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等违反海关检疫审批、进境检疫相关规定的,将由海关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将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依法进行除害、退运或者销毁等处理。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外来入侵物种输入、扩散的途径具有多样化、隐蔽化,海关全面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坚决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境环节都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进境检疫,不得携带、寄递国家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摘自宁波海关网站、“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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