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宣判
时间:2024-11-14 15:09:03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易某究竟做了什么?

  2022年10月,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拱北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暗藏玄机”——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中,藏有大量龟类动物。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

  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为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承办检察官万媛媛表示,易某非法引进活体龟,数量巨大,一旦引进具有不可控性,扩散风险很高。综合数量、价值等因素,易某的非法引进外来物种行为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度警惕外来入侵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如易某偷运的红耳彩龟,会排挤本地物种,对入侵地的本土龟造成严重威胁,还是沙门氏杆菌传播的罪魁祸首。

  “引狼入室”,后患无穷。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境外物种传入途径不断增多,传入风险持续加大。非法引进饲养“异宠”、违法违规放生等新情况不断出现,某些外来物种一旦扩散定殖,彻底清除难度较大。

  一名男性旅客经“无申报通道”进境,被莲塘海关关员检查出内裤中藏匿3只被透明容器包装的甲虫;

  厦门邮局海关在监管进境邮件时,发现4盒泡面内装有大量蠕动黄粉虫共489只;

  皇岗海关查获一名女性旅客腰部绑藏12个白色小布袋,里面装有12只柔蜥属蜥蜴;

  ……

  据海关总署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共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3.7万种次,截获“异宠”等外来物种2071种次。

  就在此次查获易某的拱北海关,今年1至8月已截获禁止携带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3.1万批次,其中检出有害生物约2.6万种次,查获三棱麝香龟、吸血鬼蟹、西伯利斯陆寄居蟹等外来物种2450种次。

  守护国门生物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发挥法治的力量。

  “该案依法打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案承办法官王丹表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有效实施,让危害国家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

  当前,还有不少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构成犯罪的了解不到位。这起案件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也提升大家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意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你我有责。

  (罗 沙 齐 琪 邹多为)

  摘自新华社

  

  

  法规链接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生物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摘自中国人大网、海关总署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文详见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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