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OK”表情符号能当证据吗?
时间:2023-12-06 10:07:12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最近,男子因在微信上回复“OK”表情成为被告,引发关注。2022年12月,男子刘某云在被要求成为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时,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后因借款人刘某伟未偿还有关欠款,郭某某将刘某伟和其父亲刘某云,一同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云回复“OK”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最终,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

  针对此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玲湘进行了专业解读。

  表情符号在借债纠纷中能否作为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含表情符号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对于表情符号的理解各方容易产生分歧。因此,审判人员对存疑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能仅凭一个表情符号做出判断,对微信表情符号的含义,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结合全部聊天记录的上下文综合意思表示、案件的其他证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法院结合微信记录的上下文意思表示,认定“OK”微信表情符号是“同意”,以认定原告与刘某云之间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提交电子证据需要注意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首先,应留存电子数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即手机、电脑等;其次,可以申请法院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保全,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再次,应提供电子数据的打印件及原件,对电子数据加以核对。司法实践中,需要当庭打开手机的微信页面,将其与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相核对;最后,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电子数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罗聪冉)

  摘自“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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