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工作视频会,启动部署2023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针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等问题,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请问为什么要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答:农业领域执法监管一直都是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改革开放初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部门职能加快转变,执法监管任务不断增加,涵盖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等多个领域,多年来,地方尤其是县级农业部门内部多头分散执法,影响执法效果。
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加强农业执法的要求,提高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一些地方也先后在农业部门内部开展了综合执法试点,取得了一定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市场监管5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指导地方,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将原分散在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起来,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农业农村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除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少数渔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方,继续在农业农村部门内设置相对独立的渔政执法队伍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基本实现一支队伍执法。按照中央的要求,这支队伍的编制都来源于原来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和单位。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要求组建完成。
问:近期网络上有人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称作“农管”,说“农管”对农村的事什么都管。请问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可以明确的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不是什么都管,而是有明确的执法边界的。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对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使命主要是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违法行为,不会干扰农民正常生产生活。网上有的帖子提到的“禁止房前屋后种瓜种菜”等,并不属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按照法定职责,各级执法队伍紧盯春耕备耕、三夏生产、秋冬种等重点时点,围绕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等重点领域、重点专项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充分发挥了执法的护农促振兴作用。
问:农业执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如何建好管好执法队伍,确保规范执法?
答: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以来,我们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实现依法护农、依法兴农。
一是规范执法程序。制订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制定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及基本文书格式,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到送达执行的程序规则,明确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制作要求,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印发《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各地也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是约束执法行为。制定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规定办法,细化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约束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也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执法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组织体系,细化行刑衔接标准和程序等,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强化执法服务。对于农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利益攸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重拳出击;对于小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要适当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更多采取劝导、警示、纠正等柔性执法方式;对首次轻微违法的,要探索建立免罚清单。对于农民利益受损的,不能只对违法行为人处罚了事,要主动搞好损害赔偿调解,尽可能帮助他们挽回损失。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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