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制定“地板”标准,成员国为焚烧秸秆“划圈”
时间:2023-09-12 14:01:18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欧盟层面未制定统一的秸秆焚烧法规,但设定了野生动物栖息地、水质和土壤质量的最低环境标准。各成员国尤其是农业大国,根据各自国情对作物秸秆的处理规定及利用方式总体呈现多样化特征。如法国秸秆的饲用占比约为40%;用于生产纸浆、纤维板、热能等的原料用途占比约为30%,秸秆还田率约为20%,秸秆特许燃烧占比约为10%;德国秸秆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堆肥和还田,两者占比分别为36%和27%,其他方式包括焚烧、发电和生物气体化等;在荷兰,堆肥和还田是秸秆最主要的利用方式,其次是饲用和发电热能利用,工业原料利用比例较小。

  欧盟涉及秸秆的主要法规是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共同农业政策(CAP)交叉合规原则。根据该原则,CAP向欧盟农民提供直接支付,但获得该补贴的要求之一是农民必须遵守良好的农业和环境条件(GAEC)标准。CAP和GAEC中虽然没有直接关于秸秆处理方式的规定,但GAEC制定了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水质和土壤质量的最低环境标准。针对上述标准,欧盟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更具体的规则,而农作物秸秆管理正是政策选项之一。针对秸秆处理的共同点在于,欧盟成员国原则上禁止露天焚烧作物残茬以保护土壤有机质,但实际上部分成员国采取特许焚烧制度;秸秆还田是部分成员国遵守GAEC的一种选择,但任何成员国都没有对其进行强制要求,也没有任何成员国制定最低还田量的相关标准。

  欧盟国家普遍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秸秆露天焚烧,但部分成员国对秸秆禁烧采取特许豁免制度,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依法依规燃烧。例如,法国《农村和海洋渔业法》规定,农民不得焚烧农作物秸秆,但省长可授权出于植物检疫原因的特许焚烧;奥地利《联邦空气污染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在特殊情况下通过法令对秸秆禁烧提供豁免,这些情况包括在没有其他可用生态方法时为有效控制病虫害进行的焚烧,作为防冻措施和传统民俗活动的焚烧,以及秸秆因干旱原因无法在土壤中腐烂时为种植冬季作物而采取的必要焚烧。

  (熊 航)

  摘自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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