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办法明确,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在供餐方式上,教育部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在供餐内容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供餐形式原则上应为完整的午餐(热食);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谱应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并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在供餐基本条件上,各地应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就餐条件。要求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并明确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人员规章、配送车辆、视频监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各地各校要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在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加工管理和供餐配送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教育部要求各地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开展定期审计;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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