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种子法》, 护航中国种业发展
时间:2022-07-11 03:41:14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作为“农业芯片”,种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国家立法机关对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作出了修改,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种子法》进一步扩大了对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侵权赔偿制度,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从而给种业侵权者戴上了“紧箍咒”。

  遭遇伪劣种子侵权

  可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老王是位种植大户,2021年春节前,某种业公司的广告宣称其某品种青椒“产量高、市场畅销”,老王看到后遂汇款600元购买了10袋。老王拿到青椒种子后,查看包装袋上标明出芽率为 90%~95%,但尽管他精心护理,可种子发芽率并不像商家所说的那样。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其发芽率仅为46%。老王联系种业公司协商处理,可对方只同意退款,拒绝赔偿。那么,种业公司应当赔偿老王的损失吗?

  【说法】种业公司应当退款并赔偿损失。《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者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为劣种子。”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本案中,种业公司出售给老王的青椒种子,经种子质检站检测其发芽率远低于其标注的指标,属于劣种子,并由此给老王造成了损失,因此,不能仅以退款了事,还应当对老王的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育苗投入等相关损失给予赔偿。

  农户对受托制作的种子

  不得为繁殖而私自储存

  【案例】2021年1月,某制种基地的农户陈某与种业公司签订了制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代繁种业公司的授权“玉米C”品种的繁殖材料。由于种业公司给付的费用低于自己的投入,为了弥补损失,陈某在交货时就私自截留了200公斤繁殖材料,准备来年与自己的自交系A玉米品种进行杂交,培育新品种,后被其他农户举报。陈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说法】新修改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进行了拓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陈某擅自截留他人的繁殖材料予以储存,意图与自己的玉米品种杂交,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制种合同,还侵犯了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二是行政责任,《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由农业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据此,种业公司有权向陈某索赔,相关部门也应当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加大处罚力度

  保证种业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2021年秋种前,皖北地区部分种子经销商反映,一些不法分子以低价把包装袋上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名称、无国家审批文号的“三无”麦种销售给当地农户。那么,新修改的《种子法》对这种违法行为是否加大了处罚力度?

  【说法】根据《种子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除了由农业、林业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乃至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要并处罚款。在罚款数额方面,修改后的《种子法》提高了额度。对于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了“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于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数额提高到了“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潘家永)

  摘自《农村大众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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