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怎样销售自制食品才合法?
时间:2022-07-11 03:36:30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最近,一则“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的新闻被网友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买家邵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在线上线下销售自制食品,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什么情况下适用十倍赔偿?记者邀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律师进行释法。

  记者:什么样的食品算是“三无产品”?

  张新年:“三无”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但需要指出,“三无产品”也有可能货真价实,并不一定真的有质量问题,而“三有产品”也不一定就真的安全,也可能是由有毒、有害、变质、劣质原料制作。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国计民生,因此在立法和执法监管上,国家和政府都力求完善、严格。

  记者:《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哪些产品算食用农产品?

  张新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而蒸肉经过了烹饪处理,改变了肉的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因此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

  需要强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是商家经营的项目中如果还有非食用农产品之外的食品,则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对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监管,立法上首先是区分了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还是食品摊贩等,对前三者,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检查、入场档案、确保可追溯等手段进行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而对于食品摊贩等,则因地制宜,由省级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记者:在线上线下销售自制食品,怎样做才算合法?

  张新年:首先要区分食品类型,如果是销售水果、新鲜蔬菜、鲜蛋、鲜肉等食用农产品或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其中预包装食品应备案,如果是经过加工处理的、法律意义上的非食用农产品,则需要相关资质,例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在线上销售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还会涉及到平台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记者:什么情况下适用十倍赔偿?

  张新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并不影响依法索赔。这些法律规定对保证食品安全,威慑不良商家,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但有时会造成误伤。

  如何适用十倍赔偿的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会从法律原则、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并对特定情形的知假买假行为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中也指出:行为人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疏忽变相牟利,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大量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应该注意到,一方面,“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应该打击的,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等存在质量问题产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体的法条并不是万能的,本身会存在局限性,在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还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机械司法,法官应当借助法律原则来弥补具体条规之不足,以免违反立法初衷、违反公平正义。

  记者:如何看待职业打假?

  张新年:某种意义上,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消费欺诈等丑恶现象的存在,既有市场自身原因,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不管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非职业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鸟的角色,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过于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后的动机,毕竟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打假人正常的索赔活动,应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打假人维权异化,借机敲诈勒索,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则另当别论,应依法予以打击。

  (阚纯裕)

  摘自央视网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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